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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促进大宗商品贸易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2-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更大力度推动前海大宗商品贸易扩规模、促创新、拓市场、优环境,不断增强前海合作区大宗商品贸易综合竞争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产业集聚
(一)吸引大宗商品贸易总部企业落户。依托深圳市和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支持政策,面向全球启动招商计划,吸引国内外大宗商品贸易知名企业将亚太总部、订单中心、结算中心落户前海合作区。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及供应链企业,符合前海总部企业认定要求的,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
(二)培育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主体。培育一批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龙头企业,扩大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规模,建设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高质量发展高地。
(三)建设大宗商品贸易集聚区。在前海合作区统筹优质产业载体,打造农产品、有色金属、能源化工等大宗商品贸易集聚区。对入驻集聚区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或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地方性交易场所,按照其实际租用集聚区的社会物业面积,提供每平方米每月60元租金扶持,连续支持36个月,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打造大宗商品贸易结算中心
(四)支持大宗商品贸易平台做大做强。对在前海合作区内经批准成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按照其上一年度大宗商品交易金额的0.05%给予奖励,每家交易场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五)创新大宗商品期现市场联动发展。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与境内外期货交易所合作,经期货交易所认可,通过期现联动方式在前海合作区内现货交易场所开展的大宗商品交易(如期货转现货交易等),对前海经营企业按其在交易场所交收金额的0.01%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六)鼓励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充分发挥交易市场价格发现和市场供求调节作用,积极推动以人民币进行跨境支付和结算。鼓励前海合作区内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为信用优良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开展更高水平人民币结算便利化额度试点。对大宗商品跨境贸易人民币年度结算量在深圳排名前三位的前海合作区银行分支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
三、提升大宗商品贸易国际竞争力
(七)支持企业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对前海合作区内大宗商品贸易企业通过AEO高级认证,一次性支持20万元;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认定,额外支持5万元。
(八)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推动离岸贸易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按企业年度的离岸贸易收汇结算金额予以支持:结算金额不少于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支持40万元、60万元、120万元、250万元。
四、强化大宗商品贸易发展保障
(九)吸引贸易高端人才集聚。年度利润总额12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贸易企业,给予12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贡献扶持;对年度利润总额20亿元以上的贸易企业,给予2000万元贡献扶持。前款规定资金由机构发放给核心团队成员,个人每年最高限额200万元。
(十)加大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企业的进出口信贷投放力度,扩大政策性进出口信贷投放,在供应链金融、贸易新业态、融资结算以及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对前海合作区内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贷款额不低于5000万的贸易企业进行贴息扶持,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贴息扶持,若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的30%予以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贴息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支持大宗商品贸易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交易场所及供应链企业建设服务大宗商品贸易采购、销售、物流、交易、结算、融资等环节的数字化服务平台系统,单个平台系统开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平台系统开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强化外部招商引流。建立优质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目录,引进和培育一批国际化高能级大宗商品贸易主体。依托全球服务商计划,加大“走出去、请进来”招商力度,开展定向招商、主题招商、活动招商。鼓励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发挥集聚效应,以商招商、拓展增量,吸引大宗商品贸易产业链企业落地集聚。
(十三)优化税务服务保障。加强对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与交易平台在发票使用、申报纳税等税收环节指导。对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在涉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处理好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等方面的合理涉税诉求。


附 则
1.本措施的具体实施指引由前海管理局另行发布。
2.申报主体要求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且与市区、前海其他政策奖励采取同类就高补差的方式予以叠加。
3.本措施所称“大宗商品”是指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区别于零售环节的具有商品属性并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具有供需规模大、价格波动大、易于分级和标准化、金融属性强等特点。主要包括:(1)能源产品。煤炭、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气态天然气)等;(2)金属矿及矿砂。主要包括铁矿砂及其精矿、铜矿砂及其精矿、铝矿砂及其精矿等。(3)粮食。主要包括薯类、谷物及谷物粉(包括小麦、大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高粱等)、豆类(包括大豆等)、植物油(包括棕榈油、大豆油等)等。
4.本措施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5.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前海管理局组织实施,资金兑现按照本措施相关实施规定执行。
6.本措施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以上条款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