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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展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第二批项目征集遴选工作

发布时间:2023-11-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辖区各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相关科技企业:
为稳妥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证券期货行业的落地实施,根据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安排,现启动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第二批项目征集遴选工作。
即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各机构可组织开展试点项目材料申报,申报要求详见《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工作指南》(见附件)。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专项工作组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项目遴选等后续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工作指南

2.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公共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深圳证监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在深圳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相关工作部署,提高试点项目申报与遴选等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实施以及申报、遴选、专业评估、退出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试点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开展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通过先行先试,探索构建与资本市场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基础制度体系,打造包容审慎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稳妥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资本市场各领域应用实施,促进形成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稳妥发展的良性生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试点原则
(一)依法合规
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参与试点的业务场景应由持牌机构提供;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守法律法规框架,不得为了追求技术便利,突破现行监管规定。
(二)有序创新
侧重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资本市场各类业务的科技赋能,以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市场效能、强化合规风控、增强监管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为应用导向,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落地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发展。
(三)风险可控
平衡好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在做好风险防范安排的前提下,适度提升监管弹性;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试点全过程,有效识别并防范试点相关业务合规问题、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退出方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申报机构
试点工作主要接受以下几类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的试点申请:
1.注册登记在深圳的市场核心机构,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相关机构及其下属机构。
2.深圳辖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持牌子公司等。
3.深圳辖区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述机构应以证券期货业务作为申报项目的业务场景。
4.注册登记在深圳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5.深圳证监局辖区的基金托管机构。
试点机构可以独立申报或多家联合申报,严禁虚假申报、挂名申报行为。试点机构与科技企业联合申报的,科技企业可作为牵头申报单位,但试点项目业务场景应由试点机构提供,联合申报时不限定科技企业注册地,鼓励试点机构与深圳地区的科技企业联合申报。
联合申报试点项目的,各申报单位均应在所申报项目中承担重要实质性工作,且经各申报单位协商一致、相互认可。各申报单位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定一家单位为牵头申报单位,代表各申报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牵头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开发或运营具有主导地位和能力。
(二)项目类型
试点工作主要接受业务创新类、公共服务类、技术创新类和科技赋能类等四类项目的试点申请。业务创新类试点项目是科技支持下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项目涉及的创新产品或服务应当经审批方可开展的,还应当同步报经监管部门核准。开展业务创新类试点需要有明确的监管规则豁免,或属于新业务领域需要建立新的监管规则。公共服务类试点项目是为证券期货市场的业务活动提供新型基础性、公共性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创新类试点项目是针对行业没有规模型成功案例的新技术研发或前沿科技应用探索。科技赋能类试点项目是通过科技支撑业务提质、增效、降本、强基,解决行业共性与痛点问题,具有行业可推广性。
申请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从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以及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要出发,从投资融资两端实际需求出发,开展创新试点,提升经营效率和核心竞争力,增强客户满意度和获得感。
2.进一步加大在证券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核查工具、资管业务现场检查工具、衍生品创新业务监管等方面的相关研究。
3.对证券公司柜面和线上APP在身份认证、业务办理、交易登录等环节中生物识别技术(如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的规范安全应用等开展相关研究。
4.为进一步丰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企业的数据信息维度,持续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可考虑监管链通过地方业务链建立对地方政务数据、征信数据的调用通道,建立基于区块链的中小企业数字档案及安全可信授权访问机制,通过全方位、多维度的数据积累,为企业融资对接、培育上市等多业务场景提供数据支持。
5.为深度了解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培育企业质量,筛选挖掘优质企业,更好发挥整合的数据资源价值和专板孵化培育功能,可开发企业画像、企业科创属性评价、专精特新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及产业链图谱等工具,发布相关指数或报告,降低市场各方筛选成本,促进私募投融资精准高效对接。
6.为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可建立监管链与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中国结算、基金业协会等单位的系统对接,实现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托管信息链上直通,沪深北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可调用中小企业数据档案和地方政务数据,为上市(挂牌)审核工作提供交叉比对的第三方数据源。
7.为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规范性,做好穿透式监管和风险防控,可研究登记托管、可转债、股权质押等基础业务及私募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试点业务的智能合约开发上线,完成各项业务的链上合约化改造,保障监管链对业务执行过程可穿透。
8.可根据用户业务条线或设定的重点关注内容,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引擎,对经济产业政策、发债企业风险事件、市场研究观点等舆情信息进行大数据挖掘及智能分析,并个性化展示,同时实现舆情报告自动生成等功能。
9.可围绕债券发行人、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等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进行风险模型画像,对具体信用指标权重进行智能分析,实现市场主体风险画像和评分,为日常监管、审核注册等监管业务提供智能支持。
10.可根据境内外债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标准非标准债券等全市场汇集的数据,对债券市场全方位监测监控,同时智能提供宏观、中观和微观各层面的监管决策建议,为债券监管智慧化提供支撑。
11.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实现统计分析类报告撰写、报表制作,提高监管效能。
四、申报方式及材料
牵头申报单位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进行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平台操作说明详见附件2。牵头申报单位登录平台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交辅助支持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要材料
1.《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是试点申报项目的主要信息载体,是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价的基本依据,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信息。《申报表》不对社会公开。
2.合规评估报告。合规评估报告由牵头申报单位合规负责人(或分管合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论证试点项目承载业务符合现行行业监管法规。牵头申报单位为科技企业的,合规评估材料由联合申报的试点机构合规负责人(或分管合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二)辅助支持材料
除上述必要申报材料外,试点申报单位还可以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提供辅助支持材料。鼓励试点申报单位通过提供辅助支持材料以提高申报项目整体信息质量。
1.项目情况介绍(PPT)。
2.项目实施方案。由申报单位(牵头及联合申报单位)共同出具,内容包括项目应用场景、业务逻辑、技术实现原理、系统架构设计、主要算法逻辑、数据应用方案、主要功能界面截图、项目开发进度计划等。
3.业务风险防控报告。由项目应用场景提供方(持牌机构)出具,报告应分析试点项目可能面临的业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舆情风险等),并说明相关风险监测机制、风险防控措施、应急处置预案、投诉响应机制、风险补偿措施、项目退出机制等内容。
4.技术安全评估报告。由项目应用场景提供方(持牌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报告应分析试点项目可能存在的技术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风险、系统安全、数据安全风险、个人信息保护等),并说明相关风险监测机制、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5.投资者保护方案。由项目应用场景提供方(持牌机构)制定,方案应包括投诉处理机制、风险补偿机制、项目退出机制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项目风险对市场的负面影响。
6.项目已获专利、认证、奖项或软件著作权的证明材料。
7.其他与试点项目申报相关的文档或材料。
(三)材料规范要求
1.试点申报单位应对试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内部审查确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申报材料存在信息虚假情况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牵头申报单位应对各单位提供的材料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
2.项目申报材料应当不涉及国家秘密,如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报送前请充分评估后续公示等环节的影响。
3.每个项目仅可指定1家牵头申报机构,每家申报机构单独填写一份《项目申报机构信息表》,申报机构联系人应不少于2名,其中1名应为部门负责人或以上级别人员,联系人应熟悉项目情况。
4.《申报表》中每个单元格填写文字应不超过500字。
5.填写使用的专业术语应规范准确,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一般惯例,便于理解。涉及的英文名词应在首次出现时注明中文释义,涉及的英文材料应附中文译本,涉及的关键专业术语应以脚注形式提供注解。
五、工作程序
(一)试点申请
1.申报遴选。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深圳专项工作组)负责开展项目征集与遴选工作。深圳专项工作组根据试点项目申报情况分批次组织开展项目遴选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试点项目合规、技术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聘请有关专家对项目遴选提供专业意见,会同深圳市有关部门结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方向、政策支持等内容,对申报项目进行附加评价。
注册登记在深圳的市场核心机构申报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的,由深圳专项工作组代收材料,经初步审阅后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经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认可,市场核心机构直接参加专业评估环节。
2.专业评估。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组织建立专业评估组负责试点项目专业评估工作。专业评估重点关注试点项目的创新价值、监管启发、风险防控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3.试点公示。深圳专项工作组对通过专业评估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未发现重大隐患或已对相关风险隐患作出防范和补偿机制,深圳专项工作组商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后,允许相关试点项目启动试点并正式对外公示试点项目信息。
(二)项目监督
1.风险监测。项目试点期间,试点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报告项目运行情况。深圳专项工作组将持续动态监测项目运行状况,强化试点项目风险防控,及时识别并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2.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深圳专项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试点项目进展及风险监测情况,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投资者保护。试点机构切实履行投资者保护主体责任,健全信访投诉处理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纠纷。
4.应急处置。试点项目发生异常情形的,试点机构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及时报告深圳专项工作组。
(三)项目退出
试点项目退出方式分为转常态化运营、结束试点、延期退出和强制退出,退出流程包括退出启动、退出评估、退出评审、退出会商和退出落实五个环节。深圳专项工作组认为试点项目达到预期效果,未发现明显风险隐患,具有完备的技术及运营风险防范措施、投资者保护方案,且符合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由试点机构纳入其全面合规及风险管理体系转常态化运营。对于试点正常完成,但没有继续运营的价值,或继续运营存在监管规则障碍等原因;或试点到期未正常完成,并且也没有继续试点的价值;或试点机构自行申请退出试点的,试点项目应当及时结束试点。对于试点未能顺利完成全部目标,且试点过程未发生重大风险隐患、存在较大试点价值的试点项目可延期一次退出,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对于试点过程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或违反了试点承诺,或借助试点工作从事了违法违规活动的,试点项目应强制退出试点。
对转常态化运营的试点项目,试点机构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报送深圳专项工作组。对延期退出的试点项目,深圳专项工作组应继续纳入试点项目日常监测、监督,持续跟踪相关试点项目开展情况。对于结束试点、强制退出的试点项目,试点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退出方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试点机构,有权机关依法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配套机制
(一)激励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机构与地方性支持政策对接,完善对试点机构和试点项目参与人员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对试点机构设立信息科技子公司或者相关专业机构等情形,争取地方政府对试点工作予以更多支持。探索建立资本市场金融科技人才库,将对试点工作有较大贡献的个人纳入人才库。
(二)容错机制
试点项目试点期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未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或对投资者损失作出合理补偿,未对证券期货市场平稳运行造成影响的,将从轻或免除对试点机构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