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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开展2023年招商引资引荐机构及引荐项目备案工作

发布时间:2023-11-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1号)文件精神,现拟组织开展我区2023年“招商引资引荐机构”及“引荐项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1号)。
二、机构备案条件
1.通过各种渠道向合作区提供真实的、具有投资意向的企业项目投资信息并推动其以拿地、购置厂房、租赁等方式落户合作区,机构类型涵盖产业园区、中介机构、协会组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被引荐项目本公司或关联公司。
2.符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条件。
三、机构备案材料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备案表》(盖章)
四、项目备案条件
完成机构备案后可申请“引荐项目”备案,其中“引荐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需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上市企业、境内主板直接上市的上市企业。
2.机构需在项目备案申请通过后六个月内协助项目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有效期到期后机构可重新提交项目备案申请。项目备案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合作区的,方可进行奖励申报。
3.同一个“引荐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机构,引荐机构身份认定须以区科创经服局的完成备案告知为准,项目出现两个(含)以上引荐机构的,均视为无效备案,不具备奖励申报资格。
五、项目备案材料
《招商引资引荐项目备案表》及符合项目备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备案受理
备案申报受理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
备案单位须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备案材料,纸质材料A4纸双面打印后提交至区科创经服局,电子版材料请通过邮箱发送至kcjjfwj@szss.gov.cn。
七、其他事项
1.“引荐项目”备案时间需早于在合作区工商注册登记时间。
2.备案材料不规范完备且未补的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招商引资引荐机构”扶持政策资助,后续正式开通政策申报时不再接受备案资料提交。
政策咨询:0755-23325955

附件:

1.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备案表

2.招商引资引荐项目备案表
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
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1号)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