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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汕办〔2021〕22号

发布时间:2021-09-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 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加快建设高  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深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及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合作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包括核准类资 助和评审类资助,具体项目的资助方式以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规定为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和受理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据实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以下简称 区发改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据实安排资金, 一并纳入区科创经服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内不同资助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区科创经 服局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并报区发改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区科创经服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
(二)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
(三)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四)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六)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发改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七)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涉密信息除外)。
(八)负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
第六条 区发改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资金保障与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计局配合区科创经服局核查 相关统计数据,告知承诺企业的纳入统计情况,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配合区科创经服局核查相关税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配合区科创经服局 核查相关事项,告知签订承诺函企业的迁离情况,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深圳市深 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深圳 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科创经服局核查相关事项。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是在合作区注册并合法 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对合作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也可依据相关政策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类型: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合作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注册地、统计地、经营地均在合作区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
3.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措施中另有规定的企业或机构。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四)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及区科创经服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的个人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两年无犯罪记录。
(二)至申请时仍满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要求的申报条件。
(三)区管委会及区科创经服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能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一)近两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 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 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的。因违反税收 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五)同一单位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并获得资助的。
(六)按照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被列为联合惩戒对 象,且在国家、省、市、区相关黑名单、灰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内的。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个人)应按照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规定提交材料,不接受第三方机构的代理申报。区科创经服局统一受理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 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流程:
(一)资格初审。区科创经服局对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专项审核(专家评审)。若为核准类资助,区科创经 服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并 根据实际需求开展实地考察。若为评审类资助,在第三方专业机 构专项审核前,区科创经服局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联合审查。区科创经服局将通过资格初审和专项审核 (专家评审)的扶持项目相关内容发给有关业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就各自的行政领域研提意见。
(四)报批程序。将审查后的扶持项目、扶持额度、有关部门意见等形成拟扶持方案,按有关规定向上报批。
第十四条 经核准或评审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 一 )公示。核查通过的申报单位(个人)由区科创经服局负责在合作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创经服局负责公告,并发布拨款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 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 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申报单位(个人)。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属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三)拨付。区发改财政局根据已批复的预算,下达指标, 区科创经服局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符合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申报单位(个人)。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个人)必须承诺无违 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 单位(个人)必须承诺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 程进行监督,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个人)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 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违反  书面协议等情形的,由区科创经服局取消资助资金。拒不执行的,五年内不得申报,并根据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对单个企业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合作区的财力贡献,专项资金政策措施中另有规 定的除外。所有项目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二十条 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区科创经服局予以追回。专项资金未能追回的,区科创经服局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创经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所下达的资金资助计划,则对资助项目进行等比例核减。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个人)只能就同一事项申请一次专 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已获得合作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或符合合作区其他专项资金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 或个人,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试行)》(深汕办函〔2020〕611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已申报但尚未获批专项资金资助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25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函〔2020〕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