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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3-12-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商贸服务业提质升级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并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广泛周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3年12月21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0〕141号)、《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商贸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商业运营实体、低空航运领域的相关企业、组织、机构等单位。
第二章  支持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
第三条  支持企业升规纳统
对首次纳统(非转专业)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下述第(一)至(三)条,每条措施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同一申报主体奖励。
(一)对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1亿元、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分别按上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量的1‰、1%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上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30%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对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上年度营业额分别达到500万元、3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均按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量的1.5%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奖励。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30%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三)对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均按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量的3‰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奖励。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30%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
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专业化公司对其产品进行销售。对制造业企业在合作区设立的且成功纳统的销售公司(属批发业、零售业企业),按其上年度销售额的2‰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条措施可与第二章第三条“支持企业升规纳统”、第二章第四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奖励叠加享受。
第六条 支持企业合理使用外资
对合作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使用外资的,按其上一年在合作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0.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三章  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
第七条 支持商业综合体开设
对在合作区新开设建筑面积达1万(含)-2万(不含)平方米、2万(含)-3万(不含)平方米、3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开业满一年后,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
(一)对合作区商业综合体场内引进注册于合作区的独立法人商户,与商户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按单位面积营业额分级给予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资金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40万元。
(二)对合作区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成功推动场内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首次纳统(非转专业)的,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户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对合作区商业综合体场内纳统企业上年度纳统总营业收入同比每增加500万元,给予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品牌业态发展    
第九条  支持品牌商业入驻
鼓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及其授权代理商在合作区开设区内首店或旗舰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及其授权代理商在合作区注册开设的首店或旗舰店(属零售业、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分级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知名品牌及其授权代理商在合作区注册开设的首店或旗舰店(属零售业、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分级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品牌商业招引
对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商业运营实体等单位,每引进一家国际知名品牌及其授权代理商在合作区开设区内首店或旗舰店(注册于合作区的零售业、餐饮业独立法人),与其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店铺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按营业面积分级给予招引单位不超过5万元/户奖励;每引进一家国内知名品牌及其授权代理商在合作区开设区内首店或旗舰店(注册于合作区的零售业、餐饮业独立法人),与其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店铺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按营业面积分级给予招引单位不超过3万元/户奖励。单个招引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本条措施可与第三章第八条“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一)中奖励叠加享受。
第五章  支持消费业态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促消费活动举办
鼓励各镇(街道)、区内企业、组织、机构等单位在合作区举办促消费活动。对上年度举办且经区商务主管部门、镇(街道)备案的促消费活动,活动完成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实际活动费用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活动费用的3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单次活动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包括策划费、搭建费、运输费、物料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活动相关费用,不补贴消费券、消费补贴费用),单个申报单位每年最高补贴60万元。
第六章  支持汽车后市场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汽车后市场企业扩大经营
对纳统的汽车维修、保养企业,按其上年度在合作区内租赁自用经营性用房(如:商铺、办公、车间、仓储等,但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实际租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万元。
第七章  支持低空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低空航运企业发展壮大
对注册在合作区的提供直升机航线运营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上年度在合作区实际通航服务时长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6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述“纳统”是指成功纳入合作区“四上”统计库。(“四上”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本措施中涉及的销售额、营业额、增量、增速等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第三章第七条“支持商业综合体开设”和第八条“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的申报主体均不受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条件资格限制。
(二)第四章第十条“支持品牌商业招引”的申报主体不受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条件资格限制。
(三)第五章第十一条“支持促消费活动举办”的申报主体不受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条件资格限制。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所获资助金额不受其在合作区的财力贡献限制,所有申报项目的市、区资助总额不受项目实际投资总额限制。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需保证所提交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信息资料弄虚作假或不准确的,将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已发放资金的将予以追回,未能追回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不足以支持但对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措施同类型条款的资助。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申报指南。
第二十条  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2〕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措施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