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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0-05-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资助标准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市财政配套资助的,资助额在2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不含文化创意)、新材料、海洋经济等)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须于2018年8月24日前获批组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已获得市财政资金配套支持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须于2018年8月24日前通过验收。

3.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30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4.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