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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20年一季度制造业企业增产用电奖励申报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2020年一季度制造业企业增产用电奖励申报开始了!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要求做好申报准备,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网络申报时间:2020年4月6日—4月20日;书面材料提交时间:2020年4月21日—4月30日。
一、奖励对象
申报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2020年一季度厦门市统计在库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不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企业); 
(二)符合以下“第二条”所列用电奖励条件的;
(三)不属于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失信惩戒范围且企业法人无涉黑涉恶行为的。
二、奖励条件、标准
(一)对2020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以联网直报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为准,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9%(含)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按企业2020年一季度用电量较2019年一季度增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奖励。其中属于2019年度省级工业高成长企业(列入闽工信运行〔2019〕116号文的制造业企业)、2018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列入闽科高〔2019〕5号、6号文的制造业企业),则按一季度用电增量统一给予每千瓦时0.1元奖励。
(二)对2020年一季度新投产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以统计部门确认为准),按一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
(三)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
三、申报材料
(一)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用电奖励申报表(附件1)。申报企业名称应与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开具的用电增值税发票户名、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名称须一致;企业名称如有不一致或变更须提交相关说明或市场监管局的变更书。
(二)申报企业2019年、2020年一季度对应的用电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用电清单复印件(须加盖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公章或业务章,以及申报企业公章)。企业用电量以本企业的用电增值税发票及用电清单为准,不含使用自发电电量、光伏发电电量和退补电费电量。
(三)企业租用厂房,需提供租赁合同;若为同一用电户号多家共用的情况,需提供所有共用电表企业发票为佐证材料,总用电量需与供电公司用电清单一致。 
(四)2020年3月份企业报送工业总产值统计表(B204-1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该表从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下载(不得自行更改表内内容或数据)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申报时间:2020年4月6日—4月20日)
(二)报送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0年4月21日—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