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部委资助项目 > 深圳市其他政策项目 >

深圳市国家/省配套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9-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深圳市国家/省配套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项目为2016年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省相关领域立项资助且未获得过市配套资助,项目应于2020年6月前通过验收。

深圳市国家/省配套项目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按照项目中我市相关单位国家、省资助资金实际到账金额的1:1予以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配套资金与国家、省资助金额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深圳市国家/省配套项目申报材料(基础):

(一)登录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市场准入扶持计划则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八)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九)其他证明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

深圳市国家/省配套项目专项申报材料:

(一).工信部资助下达文件和项目通过验收相关证明文件。

(二).项目中我市相关单位申请配套资助的联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