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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韶组通〔2018〕23号
发布时间:2019-12-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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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省《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和《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粤人才办〔2018〕1号)精神,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吸引大批优秀高层次人才,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博士和博士后人才的扶持力度
1.提高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标准。执行国家、省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制度,将在站(基地)博士后生活补贴资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5万元,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经费由市财政负责。入选“扬帆计划”博士后扶持项目的,可同时享受上述生活补贴。
在站(基地)博士后入选“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博士后资助项目的,省财政给予博士后每人每年30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市财政在上述每人每年25万元生活补贴标准上,再配套每人每年10万元生活补贴,合计每人每年35万元,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新增在站博士后医疗补助。给予在站(基地)博士后每人每年1万元医疗补助,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经费由市财政负责,随生活补贴一并发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新增在站博士后培训交流补助。在站(基地)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短期进修可享受每年最高4万元差旅补助,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根据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短期进修差旅实际支出,4万元内给予全额报销,超出4万元的按4万元报销。入选省选派200名优秀博士后赴国(境)外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项目的,不再享受上述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提高出站博士后来韶留韶待遇。博士后出站(基地)后,来韶留韶工作,与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同时在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在韶缴纳个人所得税,市财政给予每人总额分别为20万元的生活补贴和50万元的住房补贴。年龄45岁以下的博士后,同时享受省财政资助的30万元生活补贴。
入选“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博士后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省内工作,省财政给予每人40万元住房补贴。来韶留韶工作,与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同时在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在韶缴纳个人所得税,市财政提高住房补贴标准,给予每人总额分别为20万元的生活补贴和70万元的住房补贴。
生活、住房补贴按4:3:3比例分3年支付给博士后,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我市的当年停止发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提高博士引进留韶补贴标准。对新引进我市(含县、市、区)工作的博士,与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同时在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在韶缴纳个人所得税,市财政给予每人总额分别为10万元的生活补贴和20万元的住房补贴。年龄40岁以下的博士,同时享受省财政给予的20万生活补贴。
对已在我市工作,在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在韶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至少还有3年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新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总额分别为10万元的生活补贴和20万元的住房补贴。
生活、住房补贴按4:3:3比例分3年支付给博士。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我市的当年停止发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加大人才团队资助力度。对新引进的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团队,经省评审通过后市财政对每个团队配套300万元的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提高博士后设站(基地)补贴标准。对新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基地)单位,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站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8.创建博士工作站。选拔条件成熟的单位有计划的逐年新建博士工作站。省财政给予50万元建站补贴,市财政一次性配套10万元建站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加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力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加大对博士和博士后参与企业或产业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的支持力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社会发展领域)优先对未获得省、市科研项目资助的博士和博士后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立项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制度。编制博士和博士后专利发明成果转化蓝皮书,每年对转化成效突出的、已经在韶实现产业化(年产值500万元以上或年税收3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属地财政给予每个项目事后奖补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引入博士和博士后招募市场化机制。对主动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博士后(博士、博士后应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在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每推荐成功1名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提升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服务水平
12.优化人才服务。对接省的数据平台,建立博士和博士后服务管理数据系统,对在韶博士和博士后进行动态服务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充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工作人员,为博士、博士后人才在韶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教育、卫计、公安、人社、国土、住管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为博士、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在入学、就医、户籍、就业、社保和购房等方面设置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并编制办理指南,高效便捷解决博士、博士后在韶生活之忧。县(市、区)相应职能部门参照制定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市、县(市、区)属国有旅游景区为博士、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提供免费景区门
票。[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国土局、市住管局、丹霞山管委会、市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建立直接联系服务制度。将博士和博士后纳入高层次人才联系服务范围,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直接联系服务相关事宜。开展访谈、座谈等活动,听取博士和博士后意见建议,研究问题、解决困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14.建设人才驿站。加快人才驿站建设,发挥人才驿站引才平台、信息窗口、对接纽带、休闲疗养四大功能的作用,为产业发展、技术攻关、培养提供智力支持,建立稳定灵活的柔性引才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认真落实省的其他任务分工
15.“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每年资助博士和博士后200名,每人给予50万元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方向项目应加大对博士和博士后的支持,其中自由探索项目中安排30%至50%专门面向未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的博士和博士后,并逐年扩大资助规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7.省每年资助100名优秀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申请进博士后流动站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到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合作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每人资助4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专局)
18.省每年选派200名优秀博士、博士后赴国(境)外开展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专局)
19.省每年选派100名优秀博士、博士后作为访问学者赴国(境)外访问进修、合作研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专局)
20.建立博士和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在粤东西北地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博士和博士后,不受工作年限资历限制,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副高或正高职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行业主管部门)
21.吸引国(境)外优秀博士来粤从事博士后研究。优化“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博士后资助项目,采取“核实认定、不限名额”的方式,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来粤从事博士后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2.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扣减财政支持部分后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23.国有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经费视同考核利润。对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所发生的人才引进成本由财政按核定金额的2%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24.建立海外人才工作站,省财政对每个人才工作站给予50万元建站补贴。[责任单位:市外专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打造离岸研发中心、海外孵化基地及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就地吸纳优秀博士和博士后,省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外专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省举办海外博士、博士后招聘活动。每年面向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邀请100名代表来粤交流,每人给予5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外专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7.建立博士和博士后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预留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专门用于保障博士毕业生和博士后人才的引进、培养、流动所需编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8.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创建博士工作站,支持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成长性高新企业创建博士工作站。在站博士由设站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统一纳入事业编制保障管理,5年内保留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健全企事业单位引才用才工资激励机制。对博士和博士后占科研人员比例3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核定工资总量予以倾斜;对关键岗位、贡献突出的博士和博士后,绩效工资分配予以单列核发。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所得收益用于科研团队(人员)的奖励部分、单位承担的各类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部分暂不列入绩效工资调控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海内外优秀博士和博士后,可根据市场标准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确定,其薪酬在单位工资总额内单列。根据博士、博士后管理工作人员的实际业绩和创新贡献,建立自主决定其绩效工资的分配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0.选派优秀博士、博士后参加中组部“博士服务团”到西部地区服务。面向省内外选派优秀博士、博士后参加“科技专家服务团”。组织一批博士和博士后到粤东西北地区柔性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鼓励支持专业性较强的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从紧缺急需专业的优秀博士、博士后人员中选拔考录公务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32.推进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公共实验室、博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协同发展。支持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和其他创新平台在对社会开放共享的基础上优先对博士、博士后人才开放使用,优惠减免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33.编制博士和博士后专利发明成果转化蓝皮书,每年遴选100项转化成效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项目事后奖补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
34.积极参加省“众创杯”博士和博士后专场创新创业大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5.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益或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用于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博士和博士后等人才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36.建立博士、博士后科技工作容错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37.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平台设立博士和博士后服务专区。广东人才网即时发布博士和博士后政策和需求信息。定期分类举办博士和博士后人才现场引荐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管局、市卫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8.制定落实博士和博士后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或租住人才公寓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管局、市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9.博士毕业生报到证办理时限延长为5年。博士和博士后随迁子女入读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由实际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妥善安排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0.允许博士和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其迁移入户,在各级人才市场设立博士和博士后集体专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1.博士和博士后配偶愿意在粤就业的,由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协调安排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2.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博士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行业主管部门)
43.建立落实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政策的评估和考核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4.加强博士和博士后国情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计局)
45.加强博士和博士后联谊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团市委、有关社会组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要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效。各牵头单位(列在首位)要按照分工要求和进度安排,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力完成好各项任务;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推进政策创新,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可制定本地扶持意见。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推介形式,加强对本实施意见的解读宣传,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各项任务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进度安排,按季度将贯彻落实情况反馈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按季度向省人社厅报告。涉及市财政支持的人员或项目分配方案由各牵头单位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核。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反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其他事项
(一)省财政给予的资助补贴按省的规定办理。
(二)本实施意见涉及由市财政支付的资金纳入韶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范围。
(三)中央驻粤、省属单位归口省管理,市财政在省财政资助基础上落实增补部分。
(四)本实施意见资助标准与市其他人才政策出现同一事项多重享受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叠加竞争性人才政策、就高不重叠非竞争性人才政策原则统筹调整。
(五)涉及博士和博士后特别重大人才事项,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