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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7-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部署,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我区科技创新水平,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研发投入增量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研发投入增量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研发投入增量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对企业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300 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含市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快培育高水平创新平台。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工程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中试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快建设国家级创业载体。对已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次年起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5 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自认定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6万元、2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原有的和新引进的技术转移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省、市、区三级统筹奖励8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的,按其补助金额的25%给予区级配套。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2025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此前出台的其他区级科技类优惠政策皆不再执行。在原政策有效期内已获批但尚未完全兑现奖励或补助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在原政策有效期内启动申报程序但尚未获批的,按本措施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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