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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漳高管规〔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12-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镇人民政府,靖圆镇村办,区直各单位,各派驻单位:
《漳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漳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推动招引优质项目落户漳州高新区,实现漳州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鼓励第三方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漳商务〔2022〕148号)、《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漳州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漳高管规〔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漳州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为漳州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直管园区范围内,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设立、新迁入的企业和新建的项目,以及从漳州市域外引进且在高新区内投产或运营的项目引荐方。
第二条  项目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除享受《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漳州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漳高管规〔2023〕8号)规定的有关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外资企业、挂牌上市等相关政策外,可叠加享受本办法给予的扶持奖励。
第三条  对符合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相关人才政策认定条件的,给予安家补助、晋级奖励、荣誉奖励、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支持,具体按照《漳州高新区党工委 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印发<漳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漳高委〔2022〕12号)、《漳州高新区党工委 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智汇高新”人才集聚计划>的通知》(漳高委〔2023〕33号)等省、市、区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投资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与区域规划环评,且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均在高新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新设、新迁入企业和新建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和新增入驻厂房项目)。
第五条  奖励条件如下:
(一)申请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须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用地面积≥40亩(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面积为准,下同);投资强度≥500万元/亩(以高新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下同);前三年培育期内(培育期以项目约定的竣工投产日期为认定起始时间,下同)当年度的年产值≥300万元/亩(以销售发票为准,下同)、第四年起当年度的年产值≥600万元/亩;前三年培育期内当年度的年创税收≥15万元/亩(税收指该地块内所有项目及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额,并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亩创税收,下同)、第四年起当年度的年创税收≥30万元/亩。
(二)入驻高新区区属国有权属商品厂房项目(以下简称“入驻厂房项目”)须同时达到下列条件:入驻厂房面积≥10000㎡(以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面积为准);当年度的年创税收≥500元/㎡。
(三)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或入驻厂房项目除达到上述奖励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完成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存在任何违反与高新区(包含区属国有企业)签订的协议、合同约定的情形;承诺在高新区正常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在此期间迁离高新区或注销税务登记移往高新区外的,企业在高新区享受的所有奖励资金须全额退还。
第六条  奖励类型和标准如下:
(一)成长扶持奖励
对按投资协议约定完成建设、投产并达到奖励条件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为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为截至申报日期的累计发生额,并以高新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分5年进行兑现,每年兑现的奖励额度如下:
前3年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度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50%~70%;
后2年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度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50%。
(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招商服务中心)  
(二)经营贡献奖励
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完成建设、投产并达到奖励条件的,自项目竣工投产后的第6年至第8年,项目当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产值贡献(以销售发票为准)新增达10%(含)及以上的,按照该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额度如下:
若项目当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产值贡献新增达10%(含)至30%,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
若项目当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产值贡献新增达30%(含)至50%,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5%;
若项目当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产值贡献新增达50%(含)及以上,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60%。
(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招商服务中心)
(三)高管贡献奖励
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完成建设、投产并达到奖励条件的,自项目竣工投产后的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7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度对高新区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80%,奖励兑现至企业,再由企业核发给高管个人;若企业当年度年创税收在奖励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5万元/亩,再给予增加1名享受奖励名额。
(牵头单位:区党群部,配合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招商服务中心)
第三章  项目招商引荐奖励
第七条  奖励对象:向高新区招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投资信息,协助高新区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以及项目服务等,并在投资方实施投资和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将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成功引荐到高新区落户的项目引荐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第三方。高新区各级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项目公司内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与高新区另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第三方招商平台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招商平台可参照本办法奖励标准另行商议合作内容)除外。
第八条  奖励条件:项目引荐方在项目落地前应按要求向高新区招商部门备案,每个项目只认定由项目公司确定的唯一引荐方,引荐项目必须为漳州市域外引进的且在高新区内投产或运营的新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金融领域、投资性公司项目、入驻非区属国有权属商品厂房或写字楼的项目),该项目公司应在高新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且在高新区纳统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约定完成建设、投产。
第九条  奖励类型和标准如下:
(一)项目推动奖励
对项目引荐方,可对应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  
1.项目公司按投资协议约定完成建设、投产且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达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高新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3‰给予奖励(税前)。
2.外资项目公司的投资者实缴外资注册资本累计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照投资者实缴外资注册资本(以高新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的3‰给予奖励(税前)。
3.商贸服务业项目公司年度应税销售额达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照当年度应税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税前)。
上述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被引荐项目公司对高新区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
(二)重大项目叠加奖励
对项目引荐方成功引进近三年的世界500强(以入选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发布的中国企业排行榜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主办评选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排行榜为准)、台湾地区百大企业(以上榜台湾中华征信所混合排名前100的企业为准)、中国境内主板上市公司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的一级子公司投资的项目(该知名企业或其子公司须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的重大项目。重大项目须同时达到用地面积≥300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亩、申报期当年度年产值≥300万元/亩、申报期当年度的年创税收≥15万元/亩,在取得上述项目推动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叠加奖励(税前)。
(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科经局、财政局)
第四章  申报和兑现
第十条  奖励申报如下:
(一)项目投资奖励申报
项目投资奖励的申报时间为竣工投产后的下个季度(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投产的时间为认定起始时间;入驻厂房项目以投资协议约定的竣工投产时间为认定起始时间,下同),具体以牵头单位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招商引荐奖励申报
1.项目引荐方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高新区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应在初次对接后1个月内由投资企业与项目引荐方共同填写《漳州高新区项目引荐备案申请表》(附件1),办理项目引荐备案手续。项目引荐方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每个项目仅限申请一次奖励(分期投资建设的除外)。
2.招商引荐奖励的申报期为引荐项目竣工投产后的2年内,若项目涉及分期投资建设的,可在每期达到奖励条件后分别申报当期奖励。
第十一条  审核和兑现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牵头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会同相关配合单位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复审;必要时,牵头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复审结果报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二)奖励公示:牵头单位对拟奖励的对象和奖励金额在高新区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奖励兑现: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奖励(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汇总至高新区财政部门后拨付。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相应牵头单位年度财政预算。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区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类型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若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每个项目当年度所享受的项目投资奖励及项目招商引荐奖励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在高新区实际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将不再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附加价值大的项目,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及项目引荐方获得的奖励,应按规定在高新区缴纳相关税费。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奖励的企业及项目引荐方,将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在有效期内设立的项目(以项目投资协议签订时间为准)达到奖励条件的,政策延续至执行完毕。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局、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