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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平和县扶持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平政规发〔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1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平和县扶持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

平和县扶持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优化产业结构,做大产业规模,促进优惠政策直达市场主体,推动我县产业高质量发展超越,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符合产业发展需求且实现入库纳统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做大“规上”制造业产业规模。对入库纳统的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年度实际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5%;年度实际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4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5%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
(二)鼓励“限上”贸易企业壮大规模。对入库纳统的限额以上贸易业民营企业,年度实际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年度实际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5%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5%;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2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70%;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4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5%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
(三)鼓励新增、新上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对2022年—2024年新增、新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23年—2024年期间新增、新上的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分别再给予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享受奖补金额应不高于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贡献总额。
(四)鼓励外商到平和投资创业。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同时以土地出让综合价的10%为基数,按外资股份占比(以工商注册和企业章程为准)予以折算优惠(即土地优惠额=土地出让综合价×10%×外资股份占比)。
(五)鼓励购买闲置厂房。对新签约制造业项目购买闲置厂房,如利用原有厂房并在一年内投产或新建厂房在两年内投产的,按厂房面积一次性给予30元/平方米奖励。该项奖励以新办理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不动产登记证为认定标准。
(六)鼓励租赁闲置厂房。对新签约的制造业项目租赁闲置厂房从事工业生产并在一年内入统的,按纳入统计的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额分档给予奖励,其中:固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固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固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固定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固定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
三、其它事项
(一)新增、新上企业名单由县统计局提供,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及地方财政贡献由相关部门提供。
(二)除前款(一)、(二)奖励资金按季度兑现外,其余在次年第一季度兑现。
(三)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以及因重大安全事故、产生劳动纠纷案件等不良行为被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追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
(四)本办法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五)对同一企业符合本暂行办法,同时符合上级相关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六)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工信局负责解释,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申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