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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辖区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19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监测对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

根据《办法》“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一次的监测制度”的有关规定,2019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申报数量

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及监测时间

(一)系统填报:2019年11月18日——12月18日

申报、监测企业均需在12月18日前通过系统填报数据(网址为:申报系统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398538336H3442125003001;监测系统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398538336H3442125003002。账号由企业自行注册)。

(二)书面材料受理:2019年11月18日—12月25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四、申报及监测材料

申报、监测企业在12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监测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1.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见附件2、3);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情况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的证明;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11.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500字);

12.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加盖骑缝章确认胶装成册。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认定程序。

1.各辖区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区企业所报材料在系统(网址、用户名等另行通知)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市局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复审,按《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市局牵头,会同企业所在辖区局、行业专家及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等组成考评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复审,形成审核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网上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

(二)监测程序。

列入动态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系统填写监测材料,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办法》中“龙头企业标准及考核评分”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形成审核意见。监测评审合格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我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市场监管分局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工作,并于11月22日前将附件4上报市局农业处。

(二)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年列入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uploads/allimg/191118/1-19111Q45413129.docx

2.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uploads/allimg/191118/1-19111Q45500342.docx

3.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uploads/allimg/191118/1-19111Q4550V33.docx

4.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农业龙头企业工作联系人/uploads/allimg/191118/1-19111Q45523X1.docx

5.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uploads/allimg/191118/1-19111Q45539250.doc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