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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进一步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集府规〔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06-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集美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省市促旅游发展的部署要求,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效促进生产消费外贸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文化旅游企业是指文化演艺、影剧院、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酒店、会议展览、文旅投资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影视动漫、体育等企业不在本办法的扶持奖励范围。

二、支持企业落户、增资扩产

第三条 对新工商注册、税收归属我区、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实际到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注册年度内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60万元。按照上述条件,外资企业按照2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台资企业按照3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我区的文化旅游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且在增资年度内全部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增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资企业按照2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对集美区重点文化旅游业企业稳定增长给予扶持奖励。 

(一)对限上住宿业企业稳定增长的奖励  

1.对年度营收(核算月份按当年度1-11月份平均数乘12,下同)2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20万元

2.对年度营收3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30万元。 

3.对年度营收5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万元。 

4.对年度营收1亿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2.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80万元

5.对年度营收2亿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150万元。 

(二)对规上文化旅游业企业稳定增长的奖励 

1.对年度营收(核算月份按当年度1-11月份平均数乘12,下同)2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20万元。 

2.对年度营收5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40万元。 

3.对年度营收1亿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60万元。 

4.对年度营收3亿元(含)以上且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2.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促进全域旅游提质升级

第六条 支持集美辖区文化旅游企业评优创先

1.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2.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养生旅游休闲基地、研学旅行基地等旅游品牌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七条 鼓励开发集美乡村旅游。对获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八条 支持集美辖区企业开发集美夜游项目,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九条 鼓励集美辖区旅游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加强本地旅游从业人员专业教育培训,提高本地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对象为在该企业缴交社保满一年的旅游企业职工。企业组织职工参加旅游专业教育培训全年在50人次(含)以上的,按照培训支出的20%给予送培单位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3万元。按照上述条款,对台资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培训按照1.5倍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鼓励集美辖区旅游企业建设旅游厕所,对列入市文旅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新建达到1A级、2A级、3A标准的旅游厕所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改建达到1A级、2A级、3A标准的旅游厕所,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或个人研发具有集美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文创产品。对参加旅游文创产品大赛,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门表彰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表彰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表彰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上述条件,台资企业或台胞个人按照1.5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集美辖区文旅企业利用现有条件设立旅游咨询服务点,宣传集美城市形象,展示集美文化旅游产品,按每个旅游咨询服务点给予企业每年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1万元。

四、支持开拓文旅市场

第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集美旅游,对在集美区限上住宿业酒店住宿、游览集美区1个(含)以上景区且年度住宿间夜数达到5000间夜(含)以上的,按照50元/间夜给予奖励,每家旅行社全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集美辖区文化旅游企业积极开展营销推广,对上一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本年度开展营销推广活动,按其实际营销支出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来集美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对通过集美研学信息管理平台“i研学”报名、申报和审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旅行社或机构奖励: 

1.对组织省内的研学学生来集美开展2天1晚及以上的研学旅行活动、年度输送研学游客2000人(含)以上的,在辖区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6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3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酒店住宿的按照10元/人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对组织省外或境外的研学学生来集美开展2天1晚及以上的研学旅行活动、年度输送研学游客2000人(含)以上的,在辖区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8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4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酒店住宿的按照10元/人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60万元。 

3.对组织集美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研学学生来集美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在辖区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10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5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酒店住宿的按照10元/人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80万元。

4.对年度输送到集美研学,且未在集美住宿的研学学生达到5万人(含)以上的旅行社或机构,按照每人次2元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会议引进奖励机制。对在集美区纳税并纳统酒店、集美辖区的高校或大型室内场馆举办,并入住集美区纳税并纳统酒店的各类会议,其参会人数达100人(含)以上的,按照参会人数和住宿类别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相应奖励。

(一)会议引进奖励

1.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200至299间夜数的,给予2万元奖励;

2.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300至399间夜数的,给予3万元奖励;

3.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400至999间夜数的,给予5万元奖励;

4.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1000至1499间夜数的,给予10万元奖励;

5.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1500至1999间夜数的,给予15万元奖励; 

6.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2000至2999间夜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7.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3000至3999间夜数的,给予25万元奖励; 

8.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4000至4999间夜数的,给予30万元奖励; 

9.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5000间夜数(含)以上的,给予35万元奖励;

住宿五星、三星级酒店的间夜数分别按照1.2和0.8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酒店间夜数,住宿3A、4A、5A级会议型酒店的间夜数分别按照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间夜数的标准计算。

(二)会议特别奖励

对单个自然年度内招揽引进10个(含)以上会议项目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特别奖励,每家单位年度的会议特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在辖区从事商业演出活动的,给予扶持奖励:单场票房收入4万元(含)至8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8万元(含)至12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5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12万元(含)以上给予演出举办单位2万元奖励。已享受财政特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50万。

五、附则

(一)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文化和旅游局部门预算,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相关规定审核拨付。

(二)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集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奖励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企业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企业的,需协商推选一个企业提出申请。

(三)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集美旅游的宣传推广,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使用执行,不断扩大集美旅游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四)扶持奖励资金的具体办事指南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制定。区文化和旅游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评估、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我区有权利追回一切奖励资金,并取消相关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间的申报资格,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享受本办法奖励的集美辖区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5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所称的到资,均不含并购项目、外方股东贷款和房地产项目,且10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集美区,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外资到资金额和时间按照纳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的到资数据为准。

(六)文化旅游企业发生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重大网络舆情、或被文旅行政部门给予严重警告等情况,不得申请相关扶持奖励。

(七)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由区、镇(街)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八)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符合本办法奖励补助条件的事项,可按照本办法执行。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