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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集美区影视产业发展,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以及集美区相关规定,结合集美区影视产业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且纳税归属地在集美区,以影视产业为主营的企业(以下统称影视企业),以及来厦并在集美区拍摄的剧组。

本办法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含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影视动漫、综艺节目、互联网影视作品等)所进行的生产、创作、策划、设计、营销、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影视企业包括: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影视器材租赁或制作;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设备技术服务;影视衍生产品开发;影视场馆建设;影视基地运营;影视特效、后期制作等的企业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影视相关配套企业。企业形式包括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影视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集美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影视产业相关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园区。

第二章  扶持项目及措施

第三条 扶持影视企业发展

1. 企业营收扶持。影视企业自在集美区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区级财政贡献给予扶持,扶持幅度:前2年按100%、后3年按50%。

2. 贷款贴息扶持。对影视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集美辖区重点发展项目的,对其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扶持。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60%,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所缴纳区级财政贡献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贴息补贴的,则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3. 优秀企业奖励。影视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4. 企业上市扶持。培育和鼓励优质影视企业上市,按照《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5. 影视股权投资扶持。对投资机构投资(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影视企业或影视项目的,按照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规定给予扶持。

第四条  支持开展影视文化产业活动

6. 影视展会参展补助。影视企业在国内外知名影视展会参展的,按其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市级参展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7. 举办影视文化活动补助。鼓励开展影视活动(如影视交流、明星见面会、首映式等),经区文发办审批,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活动举办补助,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活动主体申报补助,一年内不超过3次。大型影视活动参照《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大型活动财政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集财综〔2017〕72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鼓励影视剧本版权运营

8. 影视剧本版权运营奖励。影视剧本版权归属本区影视企业所有的,并由本区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并拍摄的,按剧本交易金额的10%给予剧本版权所有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奖励影视精品

9. 支持在传统平台发行的优秀影视作品、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播出、支持优秀影视作品走出去、奖励优秀获奖作品。按照厦门市《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2018〕91号)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影视人才聚集

10. 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集美。引进的影视专业人才(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至8万元(含)以内,按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扶持,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8万元以上按照厦门市《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2018〕91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11. 鼓励高层次影视人才集聚。针对影视企业高层次影视专业人才,按照《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集府办〔2018〕17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全面打造高素质区域创新中心的意见》(厦集委办〔2018〕92号)文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12. 支持开展影视人才培训。鼓励开展影视人才的培养培训,对设在我区的院校、影视企业等培训机构开展的公益性培训,所培养的影视人才经考核被纳入影视公共服务平台影视人才库,按培训周期分段给予培训机构补助:培训周期为4天以下的,按每位学员600元给予补助;培训周期为4-6天的,按每位学员800元给予补助;培训周期超过6天的,按每位学员1000元给予补助。

第八条  剧组集美拍摄补助

13. 剧组补助。鼓励影视剧组来集美取景、摄制。剧组经区文发办认定的影视服务机构报备,摄制期间在集美区发生的食宿、交通、场地租赁和设备租赁费用,据实给予10%补助,每个剧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发展

14. 重点影视产业园区奖励。对我区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15. 园区招商引资奖励。充分发挥影视产业园区的集聚功能,鼓励影视企业入驻园区,对招商引资企业给予招商奖励:新引进园区的影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奖励;自注册之日起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奖励。

16. 实体办公租金补助。对影视企业在园区内租赁实体经营办公场所的,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鼓励影视产业配套设施发展

17. 影视配套服务空间租金补助。影视企业在集美区租赁并用于影视服、化、道配套的展示或服务空间,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18. 摄影棚运营补助。影视企业在集美区拥有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摄影棚的,且每半年有3个(含)以上影视剧组租用拍摄的,则给予该影视企业每月10元/平方米的运营补助,每月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对重点影视企业及重大项目实施“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

19.对重点影视企业以及重大影视产业项目、高层次影视艺术人才、影视作品奖励等,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经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第三章  申请扶持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经区文发办审核后,报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针对影视企业营收扶持按一年一次兑现,次年第三季度集中申报,第四季度集中兑现;其余奖励项目按每半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扶持项目,具体扶持的申报流程参照《<集美区鼓励影视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厦门市或集美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年度内根据本办法享受的各项税收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对我区的税收贡献,如有超过,递延至以后年度兑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集美区其他扶持政策,如有发生变化的,自其变化日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不含来集美拍摄的剧组)应在我区持续经营10年(含)以上,对经营不满10年迁出我区的,应退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不得骗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回全部拨付资金,并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颁布之日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