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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发展奖励

发布时间:2020-08-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要求的,按规定奖励: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3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主要申报条件
适用于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统计归属集美区或实际入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市工信局行业认定,取得“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备案”,或由集美区工信局请专家给予认定,审核材料同上。
支持方式
“发展奖励”奖励办法
第一条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三条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3000万元(含)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含),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一年度新注册在集美区的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按100%计算。
 
针对上述一、二条款所指“首次达到”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企业上一年度之前已注册在集美区,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相应额度;(2)企业上一年度新注册在集美区,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相应额度。不包括以下情形:企业上一年度之前已注册在集美区,且上一年度之前营业收入已达到相应的额度。
针对上述第二条款对上一年度中途迁入集美区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计算到月,当月达到15天(含)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计当月,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12)*入驻月份数。
针对上述第三条款中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
企业要纳入国家统计局平台填报数据(由集美区统计部门出具的入统证明),且首次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条款中所提的“营业收入”,全部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对于电商类企业,“营业收入”以专审报告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收入为准。
申报材料及方式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由《2018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厦门市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三十名》、《厦门市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结构名单》中的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前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5)营业执照(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收件部门从电子证照库调取;
(6)在集美区上一年度纳税的原件证明;
(7)承诺书;
(8)符合申请营业收入增长奖励的企业,需提供连续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以上所需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核验并加盖企业公章,除《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余一式两份,按顺序整理。
(以上材料均为A4纸)
备:第(4)、(6)项可容缺受理,无信用不良记录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可容缺办理,企业需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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