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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促进商贸业加快发展扶持资金-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参加展会

发布时间:2020-04-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扶持措施:

限上商贸企业参加以下展会,在参加展会前若提前15天以上向区商务局备案,并经区商务局认可的,可按以下条款享受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参加市、区两级政府或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或国外(境外)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每个展位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若市区两级展位费补助合计超过展位费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2.自行参加国外(境外)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折算)1万元展位费补助。

3.除本条第(一)款外,自行参加国内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展位费补助。


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信用承诺书(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

3.申请扶持年度12月份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打印,表号:E204-1表),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展位确认函或展位合同、展位费发票和银行付款凭单,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展位确认函或展位合同要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5.参加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展销展示活动的通知、公告等文件(申报参加市、区两级政府或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或国外展销展示活动的申请人提供),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6.参加展会活动的图片资料(将若干张能体现展览会主题、申请人参展的展位、参展产品和参展人员等情况的照片编辑在一份文件上,图片下方注上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和拍摄内容。图片资料最后要有拍摄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拍摄和见证人不能为同一人),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审批部门向政府有关单位函调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由收件窗口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材料(由商务局向区税务局函调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