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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壮大集美区商贸服务业的若干措施 集商务规〔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4-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发展壮大集美区商贸服务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发展壮大集美区商贸服务业的若干措施(拟修订)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培育创建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升核心竞争力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集美区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促批发稳增长
(一)发展奖励
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5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按1‰给予增量奖励,封顶200万元;其上年度在集美纳统的批发销售额按0.2‰给予存量奖励,封顶100万元。当年度新增纳统企业可享受增量奖励,不享受存量奖励。
(二)经营奖励
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可合并计算)当年度批发销售额2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5%以上,按其上年度在集美区纳统的批发销售额的0.2‰给予经营奖励,封顶500万元,同时享受本款发展奖励。申请享受经营奖励的企业在申请第一条第(一)款增量奖励时须对其所有在统关联企业批发销售额情况进行核算。
第二条 鼓励零售发展
(一)增量奖励
1.当年度零售额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5‰给予奖励。
2.当年度零售额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或者增量达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7‰给予奖励。
本款奖励第1项与第2项只能享受其一,不可同时享受。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网络零售额比重在50%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奖励标准上浮30%。
(二)存量奖励
1.对当年度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按其上年度在集美纳统的零售额的0.5‰给予奖励。封顶50万元。
2.对当年度零售额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按其上年度在集美纳统的零售额的0.5‰给予奖励。封顶100万元。
本款奖励第1项与第2项只能享受其一,不可同时享受。当年度新增纳统企业不享受存量奖励。
(三)经营奖励
对当年度零售额达15亿元以上,且增量达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按企业当年度对集美的综合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本款奖励与本措施其他条款不可重复享受。
(一)、(二)款奖励合计封顶1000万元。
第三条 扩大餐饮服务消费
(一)增量奖励
对当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其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5%-20%”、“20%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营业额增量的1%、1.5%奖励,封顶400万元。
(二)存量奖励
对当年度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在集美纳统的营业额的1.5‰给予奖励,封顶150万元。当年度新增纳统企业不享受存量奖励。
第四条 鼓励服务业发展
(一)增量奖励
核算年度营业收入(指1-11月,下同)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下同),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封顶700万元。
(二)存量奖励
核算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或者增量达1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其上年度在集美纳统的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封顶100万元。当年度新增纳统企业不享受存量奖励。
第五条 鼓励消费集聚发展
对新入驻的餐饮、零售商户连锁总部机构,以及对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内的餐饮、零售商户实行区域性归集结算统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1月1日起实现新增纳统且实现集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纳统当年度营业额实现增长且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餐饮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纳统当年度零售额实现增长且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零售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90万元、150万元。增量部分可享受增量奖励。
第六条 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一)鼓励企业纳统。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新增纳统的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餐饮业企业(或餐饮个体工商户)、服务业企业,其纳统当年度批发额、零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分别在5亿元、2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度依照本措施第一条至第四条可享受的增量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纳统奖励,封顶25万元。
(二)鼓励工业企业完善供应链。对于以工业为主体的企业在集美区设立的销售公司在2023年1月1日后实现纳统的,纳统当年度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实现增长的,在享受一次性纳统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增量部分享受本措施增量奖励,与本措施第五条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鼓励商圈发展
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体或专业市场实际运营单位,按其入驻(指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实际经营地均在该商业体、专业市场)上述场地实际经营的当年度新增限额以上零售、餐饮的商户(企业、个体工商户)所享受本措施的零售、餐饮的增量、纳统奖励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封顶200万元。新增限上零售、餐饮的入驻商户不包括商业体、专业市场实际运营单位。
第八条 加快优质消费品牌发展(拟修订)
做强“首店经济”,支持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品牌在集美设立首店、旗舰店。对引入品牌的大型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给予品牌招商奖励。厦门、福建、中国(内地)首店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品牌旗舰店奖励20万元。奖励分次兑现,纳入统计当年兑现50%,次年实现正增长兑现50%。同一品牌同时符合首店、旗舰店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品牌首店、旗舰店须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经营统计归属集美,且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
第九条 助力企业运营发展
(一)支持企业发展升级。按照《集美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对商贸规模以上企业发放电子化支付凭证——“集美创新券”,用于向集美区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
(二)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平台推广补助。对当年度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按企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审计报告确认的当年度信息化实际投入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推广费用合计金额的10%给予补助。对当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按上述费用的30%给予补助。
(三)鼓励本地消费实现循环发展。对向限额以上批零企业 采购非汽车类生活消费品的集美区规上企业,单家当年实际发生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须在区商务局公布的商家清单内使用。(拟修订)
上述(二)、(三)款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在集经济贡献。
(四)当年度批发销售额20亿元以上或者当年度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当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核算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根据本措施第一条至第四条取得的增量奖励的20%可补贴给经营团队骨干员工。
第十条 鼓励东西部协作
对销售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农特产品的集美区商贸企业(含商场、超市,限额以上批零、餐饮企业),农特产品年营业收入每100万元,奖励2万元,封顶20万元。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在集经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须无涉黑涉恶问题。
2.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商务局部门预算,由区商务局审核拨付。本措施资金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其中,本措施第一条第(一)款根据资金预算量按增量规模顺序依次兑现(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可合并计算),用完即止。
3.2023年前三季度与上年度1-12月(或上一核算年度)相比增量满足本措施第二条、第四条增量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在2023年第四季度申请增量奖励,次年核算全年奖励,多退少补。按照《关于印发集美区2023年一季度“开新局创新绩”促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集发展〔2023〕1号)第8条取得奖励的限上批零企业,符合季度增长条件的,其季度累计增量可于次季度申请增量奖励,年度核算奖励时多退少补,具体条件由区商务局公布。零售、餐饮第一季度增量奖励按照《关于印发集美区2023年一季度“开新局创新绩”促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集发展〔2023〕1号)执行。
4.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条款和集美区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条款时,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市总部政策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可与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同时享受;若申请项目同时受市、区两级奖励,其通过本措施获得的奖励应扣除市级奖励补助中区级承担部分。已享受“一企一策”协议企业不享受本措施。本措施所涉及的数字“以上”“达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同类扶持政策是指计算奖补的依据一致、目的一致。
5.本措施由区商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等事项,各条款具体执行范围和细则以申报通知(指南)为准。奖补对象应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提交或未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6.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区商务局将采取终止扶持、追回资金等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本措施执行中涉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按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7.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