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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办法 厦集财综〔2022〕30号

发布时间:2022-07-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区金融业健康发展,加快集美区产业要素集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及其基金产品。其中,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含),单一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含),出资均仅限货币形式。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奖补标准
第三条 开办奖励
对在本区新设立或从厦门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企业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仅限货币形式),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开办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75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20亿(含)以上的,奖励250万元;50亿(含)以上的,奖励350万元;100亿(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多家股权投资企业的,可合并计算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单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获得开办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招商奖励
鼓励非区财政资金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其投资的市域外实体企业迁入我区。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按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金额的5%对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招商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因引入的单家市域外实体企业而获得的招商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条件如下:1.迁入后的实体企业须在本区注册并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同时须被纳入区政府统计部门名单,包括:(1)投资外地企业并迁移来本区;(2)投资外地企业后,外地企业在本区新设子公司。2.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奖励。
第五条 骨干人才补助
对在本区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且年薪达到50万元的骨干人才(非股东或合伙人),按照全额累进的方式给予如下人才补助: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按年薪的2%给予补助;年薪100万元以上(含),按年薪的3%给予补助;年薪150万元以上(含),按年薪的4%给予补助;年薪200万元以上(含)的,按年薪的5%给予补助。
第六条 骨干人才租房补助
在本区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且年薪达到50万元的骨干人才(非股东或合伙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门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从第二年起,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最高每人每月3000元。
第七条 免租指定办公用房
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或所管理的基金规模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最长不超过3年的免租指定办公用房。
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多家股权投资企业的,可合并计算管理规模。
第八条 风险补助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区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1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1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50万元。
第三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奖补标准
鼓励私募证券投资企业入驻杏林湾基金聚集区(以下简称“基金聚集区”),经审批入驻的私募证券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第九条 经营奖励
对年度净利润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按其年度净利润的3%给予奖励。
第十条 规模奖励
管理基金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按其年度净利润的1%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基金产品奖励
单只基金产品年度利润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该基金产品利润的0.5%给予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奖励。
第十二条 骨干人才补助
对在基金聚集区内的证券投资管理企业中任职满一年且年薪超过50万元的骨干人才,参照第五条按照全额累进方式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骨干人才租房补助
对在基金聚集区内的证券投资管理企业中任职满一年且年薪超过50万元的骨干人才,从第二年起参照第六条给予租房补助。
第十四条 免租指定办公用房
对基金聚集区内的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管理的基金产品规模,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免租指定办公用房:基金产品总规模2000万元(含)以上的,可享受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免租办公用房;基金产品总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的,可享受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免租办公用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补助
鼓励中介机构为入驻我区的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类企业及其推荐的企业提供新设立或者迁址入我区的商事登记等手续服务,每服务一家企业给予中介机构4000元补助。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直投类子公司、合伙企业可参照股权投资企业奖励标准,申请开办奖励、招商奖励、骨干人才相关补助、免租指定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扶持政策时间标准认定如下:1.企业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并可按本办法规定期限享受至优惠期结束。2.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新设立”“新迁入”以及第四条规定的“迁入”“新设”均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3.申请奖励的骨干人才在奖励兑现时须仍在申请企业就职。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义务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政府有权予以追回。享受本办法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骨干人才等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政府有权追回相关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同时符合集美区多项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79号)规定的相关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到期后,私募基金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实施细则由集美区财政局另行制定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