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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进一步促进“集美研学”发展若干措施 集府〔2022〕6 号

发布时间:2022-07-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立德树人、促进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指示精神,加快建设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区,打造全国研学首选目的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府规〔2021〕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成立“集美研学”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集美研学”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牵头、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管理机制,区文旅局、区台港澳办、区教育局、区卫健局、集美市场监管局、集美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指导。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的研学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研学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经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劳动教育实践基地。
二、支持研学企业稳定增长
第四条 给予研学企业纳统奖励。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国家纳统标准、新纳入国家统计一套表的集美区研学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集美区研学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1.对年度营收(核算月份按当年1-11月份平均数乘12,下同)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正增长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当年营收增长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对年度营收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正增长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当年营收增长量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对年度营收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正增长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当年营收增长量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120万元。
4.对年度营收达到10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正增长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当年营收增长量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来集美区开展研学旅行活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旅行社或机构奖励。
1.对组织省内的研学学生来集美开展2天1晚及以上的研学旅行活动、年度输送研学游客1000人(含)以上的,在辖区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6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3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酒店住宿的按照10元/人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对组织省外或境外的研学学生来集美开展2天1晚及以上的研学旅行活动、年度输送研学游客1000人(含)以上的,在辖区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8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4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酒店住宿的按照10元/人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60万元。
3.对组织集美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研学学生来集美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在辖区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10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纳统酒店住宿的按照50元/间夜给予奖励,在辖区非酒店住宿的按照10元/人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80万元。
4.对年度输送到集美研学(不含两岸研学),且未在集美住宿的研学学生达到3万人(含)以上的旅行社或机构,按照每人次2元给予奖励。
三、支持“集美研学”品牌建设
第七条 给予研学基地营地创优奖励。对成功创建由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的集美区研学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由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的集美区研学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经获得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八条 给予优秀研学课程奖励。建立“集美研学”课程库和课程评价体系,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集美研学优秀课程”,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两岸研学发展
第九条 鼓励台湾青少年团组(3-35周岁)从台湾地区到集美区开展研学活动。对组织台湾青少年来集美区开展研学活动的机构和组织,按台籍团组人员每人每天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首来人员再按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全年奖励不超过5000元。给予台湾青少年团组的随团老师和组团工作人员同等标准的奖励,享受奖励的随团老师比例不超过青少年团员总数的5%,组团工作人员不超过青少年团员总数的2%。
第十条 鼓励在陆台湾青少年团组(3-35周岁)到集美区开展研学活动。对组织在陆台湾青少年来集美区开展研学活动的机构和组织,按台籍团组人员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在集美区住宿的再按每人每夜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全年奖励不超过1500元。
五、支持研学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给予优秀研学导师奖励。建立“集美研学”导师库和导师评价体系,培育研学旅行指导师,每年评选不超过10名“集美优秀研学导师”,设置金牌研学导师、银牌研学导师、铜牌研学导师,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集美区研学企业人才给予补助
(一)对2021年1月1日起首次来集美区就业、创业且30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按照《厦门市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给予补助,原则上按照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面积标准,以实物配租房源项目市场评估租金五折配租给保障对象或按照集美区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发放租金补贴,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给予集美区研学企业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对2021年7月1日起新引进到我区研学企业工作且落户厦门的全日制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博士(不超过40周岁)每人8万元,硕士(不超过35周岁)每人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不超过30周岁)每人3万元,其他高校应届本科每人1万元(不超过30周岁)。
第十三条 鼓励集美区研学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加强研学专业教育培训,提高研学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对象为在该企业缴交社保满3个月的研学企业职工。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研学专业培训全年在50人次(含)以上的,按照培训支出的20%给予送培单位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3万元。
六、附则
(一)以上扶持资金,已归口部门管理的,按照原渠道解决;未归口部门管理的,纳入区文化和旅游局部门预算,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按规定拨付。已明确资金分担体制的,按原体制执行;未明确资金分担体制的,扶持资金在扣除市级补助后,区与镇(街)五五分担,由区级先行兑付,镇(街)应承担部分纳入年终区对镇(街)财政体制专项上解。
(二)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进行“集美研学”品牌创建和营销推广,不断扩大“集美研学”的品牌影响力。
(三)“集美研学”活动要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前有报备、应急有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学生安全。
(四)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集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奖励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奖励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企业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企业的,需协商推选一个企业提出申请。
如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我区有权利追回一切奖励资金,并取消相关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间的申报资格,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研学企业发生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重大网络舆情或被行政部门给予严重警告等情况,不得申请相关扶持奖励。
(六)本措施适用于集美区,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本措施和我区实际制定办事指南。
(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本措施奖励补助条件的事项,可按照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