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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 集府规〔2021〕7号

发布时间:2021-09-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我区发展,提升我区的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规〔2020〕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我区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企业。重点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一级或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一般企业,是指重点企业之外的建筑业企业。整体迁入企业,是指迁入时带产值基数的建筑业企业。新迁入企业,是指迁入时未带产值基数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业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增资扩产
鼓励建筑业企业增加企业资本,扩大资产规模,给予良好信用记录,具体办法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另行制定。
(二)鼓励施工企业增产增收
1.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
2020年1月1日后新引进建筑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法人建筑企业,分为整体迁入的企业,按其年度在我区注册后当年起完成的纳入我区统计的建筑业产值,予以相应一次性奖励。新迁入的企业,按其年度在我区注册并资质到位后第二年起完成的纳入我区统计的建筑业产值,予以相应一次性奖励。本款奖励仅能申请享受一次。
(1)产值达到1亿元的(含1亿元),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产值15亿元以下的(不含15亿元),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增加8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产值达到15亿元的(含15亿元),除向市级有关部门申请奖励外,我区再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亿元,再增加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推动建筑市场对台开放,协助落实对台企业资质、工程业绩和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2.新迁入建筑业企业税收奖励
对2020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我区的市外建筑业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度企业总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含海关税收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建筑业企业,按其税收贡献进行奖励。自注册地迁入我区的首个完整纳税年度作为第一个纳税年起5年内,按该企业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区级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三)施工企业产值增长奖励
从第二年起算,适用本条奖励政策。
1.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下同),且该年度产值增长4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10万元奖励。
2.产值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且该年度产值增长3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20万元奖励;
3.产值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且该年度产值增长2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50万元奖励;
4.产值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且该年度产值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80万元奖励;
5.产值15亿元及以上,特级总承包企业50亿元以下(不含50亿)、一级总承包企业30亿元以下(不含30亿)、一级专业承包企业20亿元以下(不含20亿)(二、三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不设上限),且该年度产值增长10%及以上的, 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100万元奖励;
6.产值特级总承包企业50亿元及以上、一级总承包企业30亿元及以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20亿元及以上的,除向市级有关部门申请奖励外,若该年度产值增长8%及以上, 我区再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50万元奖励。
对于规模较大的年产值10亿以上的(不含10亿),增长幅度达不到相应的奖励要求的,可按年度产值增加值的0.05%予以企业奖励。前述6项奖励均由企业向区建设与交通局发起申请。
同时,根据企业产值增长幅度和贡献比例给予良好记录,具体规则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制定并通报表扬及记良好信用记录。
(四)重点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20年1月1日后新引进企业或在我区设立的重点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1.在我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两年及以上,可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两年的租用补助,补助面积按照实际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用补助自签订租赁合同月份起算;
2.在我区范围内购买办公用房,可按86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购房补助采用分两年申报(迁入当年及第二年),每年申请50%;
3.在我区范围内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对企业有实际装修支出的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按实际租用或购买的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装修补助迁入次年申报。
租用补助或购房补助只能择一申请。对于施工总承包二级的企业租用或购房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020年1月1日后我区的一般企业升级为重点企业,补助时间从升级为重点企业的年份起算。
(五)企业精品工程等奖励
1.在全国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三奖项,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在本省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省优工程“闽江杯”称号的,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25万元;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评优活动评审的项目,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市装修工程“白鹭杯”称号、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厦门市骨干建筑企业称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本区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建本区监管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鲁班”或“詹天佑”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省级“闽江杯”、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评优活动评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本区企业独立承建本区监管的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本区企业独立承建本区监管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本区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省相关优质工程奖项或者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的,由区建设与交通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给予通报表扬,记入良好行为记录。若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项表彰称号的,仅享受最高等级表彰称号的奖励。
4.引导企业树立行业标准
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国际、国家标准的本区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万元;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国家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本区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万元;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省级、市(厦门市)地方标准的本区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万元。引导企业实施先进工法,对于主编省级工法的本区建筑施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获得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六)重点企业人才激励政策
1.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达到6万元(含6万元)以上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自首次享受奖励年度至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结束年度,若期限超过三年,前三年每年按照该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第四年至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结束年度按50%的数额给予奖励;若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按照该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的数额给予奖励。自首次享受奖励后的第二年起,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达6万元者,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2.对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总额达到4万元(含4万元)以上至6万元以下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每年按照该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 的数额给予奖励,最多奖励2年。已享受本条款的人员按照前一款规定享受奖励,重新计算年限。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骨干指企业的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同等级别职务人员。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骨干指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等级别职务人员、部门经理、副经理及同等级别职务人员。申请本奖励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需按规定在企业缴交医社保满一年,补缴社保的除外。
原则上奖励金申报后如获批通过,企业需在奖励金到账后拨转至个人账户。本文印发前自2016年起已享受的年限累计记入总申请年限。
(七)鼓励对外承接工程
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提高市外工程市场占有率。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区外社会资本投资的施工项目①开辟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服务的“绿色通道”,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出外承接工程的指导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一站式”服务,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内外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对已竣工验收项目造价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市外建设工程,按造价(以行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登记造价为准)的0.01%予以施工单位奖励,单个项目只可申请一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②对企业承接区外项目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企业开户银行对在区外承接建设经营转让(BOT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或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且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资金。
(八)优化产业运行发展模式
1.构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紧密跟踪、及时发布省内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省内外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的需求动态,为建筑业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的信息服务。
2.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政府投资的城乡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设计企业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逐渐实现从单一承接业务向综合承接业务等转变。
(九)企业资质升级奖励
对晋升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在市政府依据厦府规〔2020〕8号文奖励50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奖励200万元,该奖励分五年发放;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在市政府依据厦府规〔2020〕8号文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奖励50万元;对于企业跨行业增设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80万元;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工程设计专业甲级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在市政府依据厦府规〔2020〕8号文奖励50万的基础上本区再奖励10万元。涉及多项资质等级晋升的,按最高等级进行奖励。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的,需按规定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鼓励企业调增紧缺专业资质,对新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金额可为本款奖励标准的1.5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由区镇(街)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五条 本办法所需专项资金列入区建设与交通局部门预算,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征求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经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汇总审核、审批后按规定兑现。原则上建筑业企业每年7月集中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补助。享受本办法奖励补助的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我区奖励补助后,十年内不得迁出我区。若迁出,应退回全部奖励补助。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除企业资质升级奖励、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建筑业企业产值增长奖励外,建筑业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补助的建筑业企业,除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重点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外,年度可享受各类奖励补助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税收(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增值税(按入库期))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补助的建筑业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区建设与交通局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补助所得。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依法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列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政府有权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本措施扶持条件的(以年度为计算期间的奖励),可按本措施享受扶持措施;以次计算的奖励在2020年8月之后按本办法执行。其中以年度为计算期间的奖励(包括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产值增长奖励和个人纳税奖励),截止日为2024年12月31日;建筑业企业须于2026年7月31日前提交奖励补助申请。《集美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集府〔2017〕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