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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 夏高管规[2020]1号 【失效】

发布时间:2020-08-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要求,引导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体系,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众创空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为工商注册、统计关系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的法人、社会组织或依托前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应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客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经注册成立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在高新区内,且首次入驻该众创空间12个月内(在众创空间内孵化注册成立企业可放宽至24个月),公司的税收入库归属高新区,同时创始团队从入驻至孵化毕业始终在众创空间办公。
 (二)未注册成立公司,但属于大中专院校主导设立的众创空间中在孵的创客项目,且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章 “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的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二)全年始终拥有至少6个在孵台湾创客项目;
 (三)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能为创客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台湾创客项目,是指已经注册成立公司但未满一年,且创始人中台籍人员持股比例不低于35%的创客项目。
 第六条 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其“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称号,有效期为2年。
 第四章 “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火炬专业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二)对于独立机构运营的众创空间,应专注于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某一产业细分领域,属于该细分领域的在孵创客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80%,具体细分领域清单由高新区管委会公布解释;对于高新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其控股公司运营的开展企业内部孵化的众创空间,与该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在孵创客项目数量占比应不低于80%;
 (三)全年始终拥有至少8个在孵创客项目;在当期申报评审认定“火炬专业众创空间”前12个月内,其在孵的创客项目至少有2个获得股权投资,且每个项目获得的股权投资到资金额应不少于100万元;
 (四)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辅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其“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称号,有效期为2年。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场地装修改造补助:对开展装修改造的众创空间,按照每平方米150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单价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补助,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利用高新区老厂房、旧仓库等存量房改造的,经高新区认定后,按照每平方米200元且不超过实际改造单价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场地成本补助:运营机构以自有场地或承租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根据众创空间的实际使用面积,按照岛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岛外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给予场地成本补助,连续补助三年,承租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的场地成本补助标准应不高于实际支付场地租金、不高于市场上同类场地租金。每年单个运营机构申领的本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等级认定奖励:
 (一)首次认定为“火炬两岸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30万元奖励;
 (二)首次认定为“火炬专业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
 (三)首次认定为福建省级各类众创空间,在已享受省、市众创空间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万元配套奖励。经科技部认定获得“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资格的众创空间,在已享受省、市众创空间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万元配套奖励;
 (四)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运营与自己主营业务相关联的专业众创空间,经科技部认定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已享受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0万元奖励。
 以上等级认定奖励(一)、(二)、(三)和(四)可以叠加享受。其中,获得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的,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可申领的各类等级认定奖励总额不得超过320万元;属其它情形的,单个运营机构可申领的各类等级认定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平台补助:鼓励运营机构通过使用非财政资金购买专业设备(含便携式设备)自建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创客实验室,按照购买与其研发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费用4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已向其他部门申领过补助的设施设备计算时应予以剔除。每年单个运营机构申领本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台湾创客项目奖励:鼓励众创空间引入台湾创客项目。每新增1个常驻办公的台湾创客项目,一次性奖励运营机构3万元。每年单个运营机构申领本项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50万元。
 第十四条  孵化项目奖励:促进众创空间提升孵化质量,提高孵化产出。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或当年毕业企业在众创空间的培育辅导下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奖励;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或当年毕业企业在众创空间的培育辅导下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每个发明专利1000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奖励。每年单个运营机构申领本项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已享受国家、省、市、区各级扶持政策中与本办法支持事项相同的,除特别说明外,不得重复享受。单个运营机构在同一年度享受本办法项下各类资金支持的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 受  理
 第十六条 众创空间评审、认定、扶持政策受理等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已经申领补助的运营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将就符合相关规定可公开的部分予以公示,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运营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申请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资格,并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高新区管委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与高新区管委会于2017年7月18日印发的《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厦高管〔2017〕160号)的衔接事宜,由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附件: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