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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高新区开展2023年数字经济政策申报(第二批次)

发布时间:2023-04-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高管规〔2022〕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各政策条款的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政策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在厦门火炬高新区内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适用对象为数字经济企业,业务涉及行业领域为以下之一:
(1)数字产品服务业;(2)数字技术应用业(包括开展集成电路设计活动的集成电路制造);(3)数字要素驱动业(不包括数字内容与媒体以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数字广告);(4)数字化效率提升业(不包括智慧农业和智能制造)。
规模以上企业的行业类别结合统计报表中的行业分类,企业无须申报行业领域认定评审。其它企业由高新区组织的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并于每批次政策申报前2周组织行业领域评审认定申报。
3.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申报时间安排
1.应用示范奖励、高质量发展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励条款根据各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公示信息择时采取“免企业申报”方式兑现。
2.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条款将根据市级相关政策的兑现情况采取“免企业申报”方式兑现。
3.打造数字服务出口支撑平台条款参照《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高管规〔2022〕2号)第一条鼓励企业购买创新服务执行。
4.支持文化科技领域高质量发展、鼓励参与采购项目条款于2023年3月份、5月份分两批次开放申报,兑现2022年度。
5.鼓励孵化高成长企业、支持建设中国软件名园、股权转让奖励条款于2023年5月份、8月份分两批次开放申报,兑现2022年度。
6.经评审认定符合政策行业领域的企业意向申报应用示范奖励、高质量发展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励条款的于2023年5月份开放申报,兑现2022年度。
7.经评审认定符合政策行业领域的企业意向申报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条款的于2023年8月份开放申报,兑现2022年度。
其中,支持建设中国软件名园、支持文化科技领域高质量发展、鼓励参与采购项目条款,每家企业仅能享受其中一项,同一款产品或服务仅能享受其中一项。请企业关注火炬高新区官网发布的相关通知。
三、具体申报事项
(一)行业领域评审认定申报(第二批次)
1.受理时间
自2023年4月17日起开始受理,截至申报时间2023年4月28日17:00止。逾期系统关闭,不再接受申报。
2.温馨提示
(1)规模以上企业行业类别结合统计报表中的行业分类,企业无须申报行业领域认定评审。
(2)其它企业须提交行业领域评审认定材料,由高新区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请意向申报相关条款的企业做好行业领域认定评审申报。
(3)已在第一批次进行行业领域认定评审申报并由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无须再次申报行业领域认定评审。
(二)政策项目申报
1.申报项目:鼓励孵化高成长企业(第二批次)、支持建设中国软件名园(第二批次)、支持文化科技领域高质量发展(第二批次)、鼓励参与采购项目(第二批次)、股权转让奖励(第二批次)、应用示范奖励(不含规模以上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不含规模以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励(不含规模以上企业)。
2.政策受理时间
自2023年5月10日起开始受理,截至申报时间2023年5月31日17:00止。逾期系统关闭,不再接受申报。
3.政策申报
(1)登陆火炬高新区智慧火炬政策申报平台,选择“政策兑现/数字经济政策”中的对应项目“鼓励孵化高成长企业(第二批次)、支持建设中国软件名园(第二批次)、支持文化科技领域高质量发展(第二批次)、鼓励参与采购项目(第二批次)、股权转让奖励(第二批次)、应用示范奖励(不含规模以上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不含规模以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励(不含规模以上企业)”,并根据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2)申报信息一律要求填写真实且完整,用A4纸打印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
4.书面材料提交
(1)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在收到提交纸质材料的短信通知后,下载申报材料(须从智慧火炬政策申报平台下载打印后盖章),纸质胶装,一式一份。
(2)书面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清楚(建议双面打印),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3)收据需下载打印,并加盖财务章或者公章,无需装订。
(4)材料及收据请在接到材料审核通过的短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火炬广场西大门一楼3、4号服务办事窗口。
5.温馨提示
(1)政策条款里涉及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即: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③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2)政策条款里涉及“利润总额”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政府补助利得。“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以企业2022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为准。
(3)政策条款里涉及的“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4)单家企业(包含其关联企业)享受支持建设中国软件名园条款的奖励不超过该企业2022年度对高新区的经济贡献。
(5)政策条款里涉及的“政府项目”,是指直接与党政机关签订合同的项目(不含与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的项目)。
(6)本政策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为:①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配套或分担的部分,以及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②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的政策)。

附件:网上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批次)/uploads/allimg/230414/1-2304141I50N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