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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政策申请指引

发布时间:2023-03-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高管规【2022】6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分别申请相应的补助或奖励。兑现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或奖励政策,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免申即享的政策条款除外),经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并征求高新区上市办意见后,按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二、申请材料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相应补助或奖励,应按以下要求提报材料。
(一)与中介机构签定上市协议
(1)《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3)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计划;
(4)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的上市服务协议复印件;
(5)第一笔服务费用支付凭证与发票复印件;
(6)《承诺书》(附件3)。 
上市后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后应报高新区上市办备案。报备后申请工作经费补助。
(二)股改完成
(1)《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3)《承诺书》(附件3)。
(三)进入辅导备案
(1)《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3)《承诺书》(附件3)。
(四)发行上市申请经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
(1)《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3)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招股说明书;
(5)《承诺书》(附件3)。
(五)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1)《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复印件;进入创新层的企业,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登载有该企业的创新层企业名单;
(4)《承诺书》(附件3)。
(六)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免企业申报)(申请此阶段补助的企业可不必填报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备案登记表)
(1)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提交关于申请企业在“展示层”或“融资交易层”的挂牌奖励的函;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融资交易层”挂牌企业提供);
(3)关于免企业申报主动获得政策扶持资金的承诺函(附件5)(“展示层”挂牌企业提供);
(4)关于免企业申报主动获得政策扶持资金的承诺函(附件6)(“融资交易层”挂牌企业提供)。
(七)融资、返程投资奖励
(1)《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3)申报市级上市融资或返程投资奖励的申请材料复印件;
(4)获得市级上市融资或返程投资奖励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5)企业给市级有关部门关于上市融资或返程投资奖励金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6)《承诺书》(附件3)。
三、审核拨付流程
企业在不同阶段(除上述第(六)点外)的申请材料经各园区管理单位初审后,由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并征求高新区上市办意见后,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拨付扶持资金。
其中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奖励申请,由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初审,定期(每季度)汇总报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审核,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拨付扶持资金。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四、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认定
企业填报《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4),并附改制上市计划。
被认定为福建省或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高新区企业自动成为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未进入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由企业申报或园区服务单位推荐,高新区上市办初审,报高新区管委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