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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 厦湖府办规〔2020〕4号

发布时间:2020-05-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区建筑企业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纳入统计的新引进建筑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法人建筑企业,年产值每增加1亿元,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对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5000万元及以上且本年度主要月份累计建筑业产值增长幅度较大的建筑业企业予以相应的奖励:
(一)对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不包含1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建筑业产值均增长4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10万元奖励。
(二)对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不包含5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建筑业产值均增长30%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20万元奖励。
(三)对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不包含10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建筑业产值均增长20%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50万元奖励。
(四)对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不包含15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建筑业产值均增长15%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80万元奖励。
(五)对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15亿元及以上,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建筑业产值均增长10%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100万元奖励。
(六)对年度累计产值前十五名的企业以及年度产值增量部分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企业,由区政府发文通报表扬并由区建设局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第三条  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晋升特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由二级晋升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增项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总承包资质由三级晋升二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二级晋升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由三级晋升二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建筑企业其施工项目获国优工程“鲁班奖”称号,给予奖励50万元,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省优工程“闽江杯”称号,给予奖励20万元,获市优工程“鼓浪杯金奖”称号,给予奖励10万元,获市装修工程“白鹭杯”称号、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及厦门市骨干建筑企业称号的,给予奖励5万元。本区建筑企业在区外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省相关优质工程奖项或者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的,由区建设局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给予通报表扬,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第五条  引导具有特、一级资质的房建、市政施工企业或甲级资质的设计、勘察、监理等建筑相关企业,以及专业特殊、我区稀缺的具有一级资质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施工企业,在我区工商注册登记。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新引进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经营场所费用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内部分可按20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给予两年的经营场所费用补助。存量特、一级施工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在辖区外租用办公用房的,2000平方米以内部分可按20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给予两年的经营场所费用补助。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每年一次向区建设局提出奖励扶持申请,经区建设局审核后组织实施。享受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自工商注册我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外迁,否则须返还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与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除新引进建筑企业奖励、企业晋升资质奖励外,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建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列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政府有权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