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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里区促进商贸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 厦湖府办〔2021〕42号

发布时间:2021-10-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效促进生产消费外贸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商贸业稳定增长,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培育壮大批发零售企业
 (一)对年营业收入同比上年增加2亿至50亿元(2亿≤增加额<50亿)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按增量部分每1亿元奖励5万元,封顶250万元。
 (二)对年营业收入同比上年增加50亿元及以上(增加额≥50亿元)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所增加的50亿元部分奖励250万元;超过5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10万元,封顶600万元。
 (三)对2020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2021年度比2020年度实现营收持平及以上的(增长率≥0%),给予一次性存量奖励50万元;若企业同时符合本条(一)或(二)款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奖励,合计封顶600万元。
 (四)鼓励限额以下批发单位支持开展限下调查工作、完善工作台账、提高数据质量,对纳入限下调查的单位每年给予工作补贴1万元。
 第二条  培育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
 (一)对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至3亿元(1000万元≤增加额<3亿)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按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奖励6万元,封顶180万元。
 (二)对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增加3亿元及以上(增加额≥3亿)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所增加的3亿元部分奖励180万元,超过3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8万元,封顶600万元。
 (三)对2020年度零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2021年度比2020年度实现零售收入持平及以上的(增长率≥0%),给予一次性存量奖励50万元;若企业同时符合本条(一)或(二)款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奖励,合计封顶600万元。
 (四)鼓励批发企业提高零售收入。对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年度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增长率≥20%)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按零售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限额以下零售单位支持开展限下调查工作、完善工作台账、提高数据质量,对纳入限下调查的单位每年给予工作补贴1万元。
 第三条  培育发展餐饮住宿企业
 (一)对年餐费收入同比上年增加200万元至3000万元(200万元≤增加额<3000万元)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按增量部分每100万元奖励1.5万元,封顶45万元。
 (二)对年餐费收入同比上年增加3000万元及以上(增加额≥3000万元)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按增量部分每100万元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合计封顶100万元。
 (三)鼓励限额以下餐饮单位支持开展限下调查工作、完善工作台账、提高数据质量,对纳入限下调查的单位每年给予工作补贴1万元。
 第四条  拓展零售经营新模式
 (一)鼓励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对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实现增长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增加一个归集于本企业统计且年零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实体分店,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50万元。
 (二)鼓励汽车零售企业提升绿色消费份额。对限额以上汽车零售企业通过销售新能源汽车(以国家工信部备案的车型为准)提高零售收入的,企业年新能源汽车零售总额同比上年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封顶50万元。
 (三)鼓励零售企业提高网络零售收入。对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实现增长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其网络零售收入同比上年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封顶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一)对上年第四季度前注册成立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于2021年申报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并在下一年度实现零售收入增长不低于1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上年第四季度后注册成立且2021年营业额成功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尽早达限纳统,对2021年第四季度以前实现纳统的再奖励5万元。
 (三)对协助推动入驻商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业综合体及专业市场运营管理单位,每成功推动一家纳统奖励2万元。
 第六条  鼓励商贸企业参与东西部协作工作
 对销售产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闽宁镇)农特产品的湖里区企业,农特产品年营业收入每50万元,奖励2万元,封顶50万元。承销企业应与湖里区指定的产销单位签订承销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区商务局报备,其营业收入须纳入东西部协作消费帮扶统计。
 第七条  关于扶持有突出贡献的商贸企业
 对我区商贸业营业收入增长有突出贡献需要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
 第八条  有关说明
 (一)关于本措施的奖励对象
 申请本措施奖励的对象必须是纳入当年区、街考核的湖里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对象所申请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其对湖里区的地方级税收贡献。
 (三)关于对同一政策不同奖项的申请
 本措施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间不可互相叠加申请;第四条第(一)(二)(三)款间不可互相叠加申请。
 (四)关于对不同政策的申请
 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企业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关于本措施的审核兑现程序
 1.符合本措施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向纳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商务局审核。区商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事项征询区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意见,之后得出最终审核结论。
 2.本措施的奖励资金由区、街按财政体制共担;区商务局完成申请审核后,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向区财政申请奖励金,在奖励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兑付,并由企业自行缴交应付税款。
 第九条  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扶持对象可享受本措施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