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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商贸企业批零社零增量奖励、存量企业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政规[2020]4号)精神,为落实批零、社零增量奖励,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奖励办法

 (一)支持做大限上批发销售额

 1.限上批发企业上年度总销售额5亿元(不含)以下,按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0%(含)-30%(不含)、30%(含)-60%(不含)、60%(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0.5‰、1‰、1.5‰分档奖励。(兑现部门:各街道)

 2.限上批发企业上年度总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按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0%(含)-30%(不含)、30%(含)-60%(不含)、60%(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1.5‰、2‰分档奖励。(兑现部门:区工信局)

 (二)支持做大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5‰给予奖励。 (兑现部门:各街道) 

 (三)限上存量企业

 1.存量企业批发销售额奖励。当年度批发销售额达1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企业,按其上年度批发销售额的0.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兑现部门:区工信局)

 2.存量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奖励。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0.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兑现部门:区工信局)

 (一)、(二)项适用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200万元且不含商贸企业不含新注册入统的企业。

 考虑到疫情影响因素,兑现2020年社零增量奖励时,增长率奖励门槛下调为8%,其他不变;兑现2020年存量企业奖励时,奖励比率调整为0.2‰,其他不变。

 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税收、贸易额统计关系归属我区的商贸流通企业,一事一议企业不再享受本扶持措施。如企业重复申请与该政策同类型或者替代政策,企业可择优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二、申报材料

 (一)商贸企业批社零增量奖励申报表/商贸存量企业奖励申报表原件1份;

 (二)2020年12月统计一套表证明材料(用统计系统自带打印功能打印统计报表,即统计报表E204-1,加盖企业公章)

 计算出来的奖励金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元为单位,在申报表上是万元为单位,请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数。

 三、申报时间

 1月20日-2月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45-17:00),请于申报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或邮寄过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