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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若干规定 厦海政办规〔2024〕1 号

发布时间:2024-04-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街道办事处, 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若干规定》 已经第 64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
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沧区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海沧区标准化战略全面深入实施,充分发挥 标准化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提升企业 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及《厦 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厦府办规〔2020〕15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辖区企业积极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设立 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驻区单位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以下简 称标准化资金)是指用于扶持企业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对从事 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活动、标准化试点(示 范)建设、被确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等予以资助和奖励的区级配套扶持资金。
第四条  标准化资金资助或奖励的额度,以企业申报项目所 获市级标准化资助与奖励额度予以相应配套,具体资助或奖励额度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对企业作为起草单位(排名前五)制定的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给予资助。项目资助总额度为国际标准 50 万元、国家标准 30 万元、行业标准 20 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只有一家企业作为起草单位并排名第一的,按总额度 100%资助;
只有企业作为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按总额度 30%资助(有多家企业共享的,平均分配该额度);
同时存在作为起草单位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至第五的企业, 按总额度 7:3 比例分配(第二至第五中有多家企业共享的,平均分配总额度 30%的额度)。
对企业作为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制定地方标准项目,一次性 给予 5 万元的资助(第一起草单位为行政单位的,资助对象顺延至排名最靠前的企业)。
修订项目按照制定项目的标准减半资助。
项目资助申请期限为标准发布之日起 5 年内。
( 二)对参加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活动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设 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 予 100 万元的资助;对承担 ISO 、IEC 设立的专业标准化分技术 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的资助; 对担任 ISO、IEC 国际标准工作组(WG)召集人的所在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的资助;对承 担全国 TC、SC 设立的标准工作组(WG)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的资助;对承担福建省或厦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资助。
对担任 ISO、IEC 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 注册专家所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5 万元的资助。 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TC 或 SC)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所在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6 万元、3 万元的资助。
(三)对企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 “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 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
(四)对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的企业,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15 万元的资助;项目验收后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推广示范的项目,按示范年度分别给予每年 10 万元、5 万元的资助。
(五)对被确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标准对标达标工作的,一次性给予 0.5万元/项的资助(每家企业总资助不超过 3 万元)。
第五条  每家企业当年度享受的区标准化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布年度标准化资金的申 报通知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布,负责对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

第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所得奖励资金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允许申领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的主体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 2024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若干 规定的通知》(厦海政办规〔2021〕1 号)同时废止。2024 年 1 月 1 日至本规定发布前,企业未依照《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若干规定的 通知》(厦海政办规〔2021〕1 号)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依照本规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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