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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兑现2024年一季度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开门稳”奖励

发布时间:2024-04-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企业:
根据《海沧区2024年一季度“开门稳”若干措施》厦海发改〔2024〕1号)文件精神,我局拟对2024年一季度符合第二条条件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开展政策兑现,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16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海沧区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24年1-2月营业收入达到8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且同比增速分别不低于30%、25%、20%、15%的,按2024年1-2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4‰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2024年2月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F203财务状况表。(原件1份)
3.奖励收据原件(审批通过后提交,将另行通知
提交材料均需盖公司章
四、提交方式
收件及审核材料提交地址: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区政府大楼1207室(材料可EMS或顺丰快递提交)      
五、相关附件
1.《海沧区2024年一季度“开门稳”若干措施》奖励申报表
2.《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沧区2024年一季度“开门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发改〔2024〕1号)



海沧区 2024 年一季度“开门稳”若干措施 夏海发改[2024]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 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切实提升经济活力、改善 社会预期,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力争我区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现 “开门红” “开门稳”,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增产增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024 年第一季 度产值超 2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不低于 10%-20%(含,下同)、 20%-30%、30%及以上的,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 0.06 元、0.12 元、0.24 元的电费奖励;2023 年全年产值超 5 亿 元(含)或规上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含集成电路)、新材料等 企业,电费奖励标准对应分别提高至 0.13 元、0.26 元、0.39 元; 单家企业一季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高于其他同类政策的 部分金额,不计入全年同类政策最高额度限制。(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二、支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 业企业 2024 年 1-2 月营业收入达 800 万元、1500 万元、2000 万 元、4000 万元且同比增速分别不低于 30%、25%、20%、15%的, 按 2024 年 1-2 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 4‰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责任单位: 区发改局)
三、继续实施系列促消费措施。通过线上平台于 2024 年 2月 5 日起发放 100 万消费券,3 月 1 日起开展购车补贴活动,发放购车补贴 300 万元,营造节日消费氛围。(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四、激发文旅消费潜力。2024 年一季度通过线上平台发放 200 万元文旅消费券,激活市民游客文旅消费意愿。(责任单位:
区文旅局)
五、推动前期项目“促开工”。对 2024 年一季度新开工的: (1)企业投资项目 5000 万元以上(含, 以施工合同金额为准) 的,新增出让用地项目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到办结主体施工许可 证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改扩建项目从土地 补充合同到办结主体施工许可证时间不超过 2 个月的,给予 3 万 元的奖励;(2)财政性投资项目 2000 万以上(含,以立项批复 为准)的,下达前期计划 6 个月内、立项 3 个月内办结主体施工 许可证的,给予代建单位 3 万元奖励,其中奖励的 30%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专项奖励。(责任单位: 区发改局)
六、鼓励在建项目不停工。对春节期间不停工且现场施工日 均人数 30 人以上(含)的在建项目给予补贴。其中: 春节期间 (2 月 10 日-2 月 17 日)不停工的项目,给予 100 元/天•人补贴; 春节假期结束至元宵节期间(2 月 18 日-2 月 24 日)不停工的项 目,给予 50 元/天•人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于不停工的建设、代建、施工、劳务分包等单位、混凝土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记录良好行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建设局)
七、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组织缺工企业参加市、区两级外出招聘活动,统筹开展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视情开展“ 点对点”包机包列包车等返岗复工服务,区总 工会设立 500 万元平安返厦专项资金,给予回乡返厦职工一次性交通补助。(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 区总工会)
八、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全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一季度 经济工作,围绕本措施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采用“免申即享”“直 补快办”等方式抓紧兑现政策红利,助力海沧区一季度经济发展开好局、起好步。(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各 条措施由相应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本措施中的具体政策规定有明 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区级另有奖补规定的, 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但本措施中的具体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