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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沧区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促进智能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吸引优质智能视听企业来海沧区投资,更好地推动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拓展区(以下简称“拓展区”)智能视听产业聚集发展,着力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智能视听产业上下游企业,构建海沧区智能视听产业新生态,打造国内智能视听产业新高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智能视听企业落户基地发展。对拓展区引进的企业,自新设立起,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前三年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后两年按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拓展区引进的企业,自迁入起,年度营业收入增量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前三年按营业收入增量的0.5%给予奖励,后两年按营业收入增量的0.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智能视听企业入统。对首次上规(上限)的企业,给予12万元奖励。同时,对首次上规的企业跟踪扶持3年,对上规之后3年内的每一年度营业收入按增长超过50%、100%或200%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智能视听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对入驻拓展区的企业,按照实际装修金额的50%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每家企业装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入驻拓展区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生产运营所发生的云资源费用,按据实申报、先用后补的原则给予60%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2年。
第四条 支持智能视听企业作品创作生产。入驻拓展区企业投资原创制作音、视频原创网络影、视听作品,对单一网络视听作品实际交易金额或播出平台结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交易或结算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9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基地拓展区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和发展。对拓展区建设智能视听产业平台,产业服务平台软硬件设备实际投入累计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按单个平台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最高奖励300万元。对拓展区招商运营平台,按照引进拓展区企业营业收入的0.12%给予平台奖励。
第六条 鼓励视听作品出口。为鼓励拓展区企业视听类作品走出去,扩大视听类作品在国际的影响力。视听作品海外版权销售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个版权作品,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视听企业”是指从事广播电视智能视听节目和网络智能视听节目的采集制作、播出分发、智能网络传输、智能终端接收及提供智能视听节目融合服务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包括从事视听内容生产、视听技术服务、视听平台运营、视听教育培训、视听终端产品制造、产业多元化配套服务等智能视听全产业链企业。
视听内容生产包括短视频、影视、动画、动漫、网络游戏、新媒体、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网络综艺、电竞、音频、数字创意内容等;视听技术服务包括 AI、AR、VR、MR、大数据、数创科技、云计算等智能视听融合技术;视听平台运营包括网络文化娱乐平台、新闻资讯平台、视听平台等;视听教育培训包括知识付费文化社群、教育科技服务等;视听终端产品制造包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设备制造、智能视听穿戴设备、视听接收终端等。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述奖励条款不与拓展区企业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挂钩。本办法中相关扶持政策及奖励条款市级政策中有扶持的,同一企业、同一机构或同一项目优先申请市级政策,享受扶持额度按市、区级政策就高原则区级给予补差。与区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