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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开展2022年度存量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兑现工作

发布时间:2023-09-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存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9〕71号),现将2022年度存量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政策
(一)申报对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海沧区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海沧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商事主体、以及缴纳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且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银行业及国家实行特许专卖管理的行业企业。
2.属于以下两类情况之一的:
A类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增加不低于1000万元(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年度缴纳两税地方留成较上一年度增加不低于500万元)。
B类企业:经部门联合确认的转变生产经营模式(企业由来料加工模式转为进料加工模式,或者企业在厦集中销售市域外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企业,且年度缴纳两税地方留成较上一年度增加不低于500万元。
(二)奖励政策:
以企业首次符合条件的上一年度为基数,按超额累进方式,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超过基数的部分予以奖励:
A类企业:超过基数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30%,1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的部分奖励40%,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50%。
B类企业:超过基数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40%,1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的部分奖励50%,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60%。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合并计算税收贡献的企业信息、拟申请的奖励金额、计算依据,以及接收扶持资金的账户信息);
(二)海沧区存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企业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如验资报告、工商登记信息等;
(五)享受政策当年度及基数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材料。
其中,纳税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所得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所属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及基数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银行电子缴税回单。企业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
2、增值税:入库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及基数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汇总及明细,内含税目)(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
企业近两年跨区迁入的,还需提供所有增值税缴税凭证(内有缴入金库信息)。
企业在本市有建设、销售、出租不动产税收的,还需提供房产税明细(完税证明)和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2020年12月份-2022年12月份)。
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三、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2023年10月31日前
四、备注
(一)符合条件的存量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区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
(三)两税地方留成,包括增值税、法人商事主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建设、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当年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滚存的增值税退税
(四)申请企业、其母公司以及两者在厦设立的控股公司(控股,指的是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单一最大出资方),在厦缴纳的两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
(五)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其他控股公司,在申请企业享受政策期间,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较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在计算申请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时,应先扣除环比减少的部分。
(六)享受奖励的企业,存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退回已享受的奖励所得,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由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