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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 厦海政规〔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6-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促进海沧区招商引资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厦府办〔2019〕50号)、《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厦府〔2018〕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措施。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项目引荐人奖励
项目引荐人是指向海沧区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厦门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海沧区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落户的关键个人或机构。项目引荐人可以是社会人士、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厦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市管干部、区管干部和国有企业招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海沧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4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海沧区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或项目公司在海沧区购买现成的商务办公楼宇交易额不低于2亿元。  
2.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厦门市域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3.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厦门市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资格确认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二)内外资企业奖励
2021-2025年,海沧区内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区属国企,下同)年实收资本达5000万元及以上,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含并购,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且投资海沧区内产业项目。
年实际利用外资的具体金额与到资时间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系统统计为准。内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前,必须向区工信局报备并纳入厦门市招商引资管理信息平台。
二、奖励标准
(一)项目引荐人奖励
2021-2025年,项目引荐人向海沧区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或推动投资方与海沧区招商部门开展对接洽谈、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认可,项目最终落户海沧且满足第一条第(一)项任一项目引荐人奖励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项目引荐人奖励。
1.项目信息奖励。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金20万元人民币。
2.重点项目叠加奖励。项目在落地上一年属于《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境内上市公司500强、大型央企、新锐企业(独角兽企业)前100名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控股的项目,除按项目信息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重点项目以相关机构发布的名单为准,其中: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财富》杂志发布的榜单;中国500强企业依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榜单;民营500强企业依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榜单;台湾百大企业依据台湾中华征信所发布的榜单;央企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部委管理的企业,以国务院国资委和有关部委官方网站发布的名单为准,央企子公司以所隶属央企集团官网发布的名单为准;境内上市公司依据华顿经济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500强榜单;新锐企业以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独角兽企业榜单前100名为准。
(二)内外资企业奖励
1.到资奖励
(1)内资到资奖励。2021-2025年,对于年实收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且投资海沧区内产业项目的海沧区内资企业,按照年实收资本且投资海沧区产业项目的金额分三档给予阶梯式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其中:
①3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1.5‰给予奖励;
②3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2.5‰给予奖励;
③5亿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照3‰给予奖励。
(2)外资到资奖励。2021-2025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海沧区内产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且投资海沧区产业项目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符合重点项目条件或择优享受市级外资政策奖励的,再按照实际到资奖励金额的10%给予叠加奖励。中外合资企业按照内外资实际到资比例折算分别给予奖励。
2.经营贡献奖励
2021-2025年新设的海沧区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从其实际利用外资的当年度起,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海沧区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企业人才激励
2021-2025年,对于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海沧区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实际利用外资的当年度起,对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及以上的在职员工,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海沧区级留成部分的100%比例给予不超过5年的补贴。
三、其他
(一)项目引荐人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在项目完成商事登记注册前,应填写《厦门市海沧区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向招商责任单位办理项目引荐人备案手续。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各招商责任单位应在收到备案表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向区工信局(区招商办)报备。
(二)项目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之日起4年内提出申报奖励(若在申报期的最后一个月达到奖励条件可延至次月申报)。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三)“项目引荐人奖励”的奖励金基数为申报日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外资到资奖励”的汇率以企业申请奖励当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四)享受本措施中“内外资企业奖励”扶持的企业必须在海沧工商注册和纳税,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海沧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年度享受“到资奖励”的奖励金额(对新设企业的到资奖励除外),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海沧区级留成总额,如超过可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
(五)本措施的扶持政策如与厦门市、海沧区级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叠的,企业或引荐人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与自贸区联动招商项目依据招商指标分享比例予以兑现。
(六)本措施与用地出让等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用地出让等其他规定优先。对招拍挂企业未达到监管协议规定条件的,不予享受本扶持措施。
(七)在申请奖励及补助时,申报企业、引荐人及其引荐项目所注册公司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不予兑现该年度可享受的扶持措施。
(八)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十)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以后符合本措施规定奖励和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项目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