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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0-05-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推动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我市跨境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外贸新增长点,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1.扶持对象 

1)在榕工商注册且具有独立法入资格,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含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2)建设运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的企业或机构。 

2.须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其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30万美元(含)以上。 

2)申报的项目未获得市级(含)以上同类资金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对能带来跨境电商产业规模效益的项目或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议定。 

二、支持产业园区建设 

1.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对利用旧的标准厂房、商务楼宇提升改造,或新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实施分类补助。 

第一类园区判定标准 

1)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超过80%,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 

2)园区入驻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总额3亿美元(含)以上; 

3)入驻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年交易额30万美元(含)以上达到40家以上; 

4)至少具备8种以上电子商务功能(战略咨询、技术开发、网络推广、拍摄服务、信用认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发布、网上交易、仓单质押、融资、加工、物流、配送)。 

该类园区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二类园区判定标准 

1)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超过80%,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 

2)园区入驻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总额1亿美元 

(含)以上; 

3)入驻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年交易额30万美元(含)以上达20家以上; 

4)至少具备6种以上电子商务功能(战略咨询、技术开发、网络推广、拍摄服务、信用认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发布、网上交易、仓单质押、融资、加工、物流、配送)。 

该类园区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2.支持虚拟园区建设鼓励各县(市)区在各类产业园(集聚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虚拟产业园区。经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虚拟产业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园区最高扶持资金200万元。虚拟产业园区与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不重复叠加享受政策。 

1)跨境电子商务虚拟产业园区经营满一年,并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 

2)入驻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年交易额30万美元(含)以上的达到50家以上; 

3)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总额2亿美元(含)以上; 

4)至少具有6种以上电子商务功能(战略咨询、技术开发、网络推广、拍摄服务、信用认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发布、网上交易、仓单质押、融资、加工、物流、配送). 

3.对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租金补贴对经营满一年且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租金优惠政策的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对上述第一类园区的运营主体,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为出租面积),每个园区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上述第二类园区的运营主体,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为出租面积),每个园区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以上补贴金额不超过园区给予入驻企业的租金优惠金额。本项目可连续申报两年。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大做强 

1.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支持。对年成交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资金扶持总额最高200万元。 

2.对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的支持 

1)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9610、1210模式进口),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含),按交易额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封顶以上部分,按照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如获市级以上资金支持,可重复享受。 

2)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我市统一组织进口医用耗材、为我市防控工作作出贡献的跨境电商企业,每进口1美元上述货物(按进口额算)给予境内收货人0.1元的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其他同类奖励政策。 

3.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企业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形成30万美元以上交易额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自营平台建设成本的50%补助,或一次性给予企业入驻第三方交易平台、委托电商服务企业产生的宣传、引流、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的50%补助,单个企业扶持总额最高5万元。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一)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1.支持企业开通跨境电商洲际货运包机业务 

1)新开洲际定期航线,平均每周一班以上(含),给予包机人80万元/班奖励。 

2)给予集货费用奖励:对组织省外国际货物通过福州机场出港的货代企业,奖励标准1.0元/公斤;对组织省内国际货物通过福州机场出港的货代企业,奖励标准0.3元/公斤。 

3)鼓励我市企业在省内其他城市设立福州机场航空集货服务点,对年集货量达到500吨以上的集货服务点给予设点运行费用奖励,奖励标准20万元/年。 

2.支持对台快件运输国际快件运营人企业开展对合快件出口业务,每公斤给予1元补贴,全市年度总扶持额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保税备货业务。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2亿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度一次性奖励出区物流费用300万元;1亿元(含)一2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度按照交易额1%一次性奖励出区物流费用;5000万元(含)-1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度按照交易额0.5%一次性奖励出区物流费用;1000万元(含)一5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度一次性奖励出区物流费用20万元。 

(二)支持海外仓建设。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和应用 

鼓励各类跨境电商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建设海外仓,对运营一年以上、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拥有完善的仓储管理系统,具备全程业务查询、货物状态跟踪能力,具备公共仓储、集货分销、物流配送等业务拓展能力的海外仓,带动福州企业出口入仓超过30万票或5000万元,按照项目首次申报实际投资额或再次申报新增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 

(三)支持仓储运营。对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运营服务的企业给予补助。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到500万件、400万件、300万件、200万件、100万件以上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每年度分别给予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 

(四)支持提供行业基础数据鼓励开展第三方行业监测分析。对通过数据提取采集和加工分析,为监管部门提供行业监测分析评价服务的平台、机构、协会,监测分析标的企业数量100家以上、每月提供监测报告的,给予每年20万元资金扶持。 

(五)强化人才培养和引进 

1.电子商务跨境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其新录用从事电商工作的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员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正规学校(机构)培训的(经批准可开展跨境电商、外贸培训),给予每人2000元的培训补助。每人次仅可享受一次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培训补助最高20万元。 

2.对引进我市的电子商务知名专家、行业领军人才、高级技术人才,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2018〕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的,享受人才奖励、住房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 

1.鼓励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创业创新技能大赛和中小型跨境电商对接会。 

1)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或平台开展专业培训.对实际发生的单次参训入数1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培训费用的资金扶持,每场不超过10万元。全市年度总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经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相关协会、高校、培训机构和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组织开展跨境电商创业创新技能大赛和中小型跨境电商对接会,实际参加人数达1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50%的补助,每场活动补助最高30万元,全市年度总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职能总部。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综合供应链、第三方服务商企业在福州设立区域运营中心,或将企业功能性区域中心设立或迁移至福州,经我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300万元。 

六、政策兑现 

本扶持政策所需资金,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及马尾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间清县、罗源县、永秦县、高新区企业按财政体制由本辖区财政自行承担。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或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追回专项资金、取消申请资格,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福州市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原《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榕政综〔2018〕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