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州市资助项目 > 福州其他政府资助项目 >

福州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文件精神,规范管理福州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依据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要求,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以下简称“特色载体”)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福州高新区,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支持福州高新区打造特色载体,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中央财政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严格审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福州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并在福州高新区范围内开展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及入驻特色载体的科技型企业;
(二)申报项目须新建或正在建设且有实际投入,主要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的资源和服务,提升载体双创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如下:
(一)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载体及入孵企业建设“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认证、仪器设备共享、技术研发、科技金融、财税法务、市场拓展、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按不超过预算总额的50%予以支持,首批拨付申请金额的60%,项目验收后拨付申请金额尾款,单个载体及入孵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支持载体举办各类具有影响力的双创活动,如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培训、项目路演、企业沙龙、专题论坛等,促进创业资源流通共享。采取后补助方式,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予以支持,单个载体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提供(购买)专业化服务。支持载体为中小 微科技型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及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化服务。对服务对象(区外)达到30家及以上的载体,采取后补助方式,按实际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载体每年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载体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检验检测、财务指导、法律咨询、市场拓展、管理咨询、知识产权、创业辅导等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成本。采取后补助方式,按实际服务费用的50%予以支持,单个载体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载体提档升级。支持载体开展信息化改造升级、购置智能硬件设备及数字化服务设施等,采取后补助方式,按实际服务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载体每引育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载体每家10万元奖励;
(五)支持高质量中小企业发展。鼓励载体内在孵企业强化技术创新能力,对载体内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载体内上年度研发费用超50万元的在孵企业,按当年研发费用比上年度增长部分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六)支持高端人才项目研发。鼓励掌握核心技术的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团队在载体创新创业,支持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对高端人才承担的项目研发,按项目预算的50%予以支持。首批拨付申请经费60%,项目验收后拨付申请经费尾款,单个项目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拨付流程如下:
1.发布指南。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金融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重点等事项。
2.企业申报。特色载体按照申报指南向福州高新区科技局提交申报所需各类相关材料。
3.项目评审。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4.项目公示。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金融局形成资金拟支持方案和名单,并在福州高新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项目立项。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按程序将拟支持方案和名单报福州高新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6.下达资金。由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金融局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
第八条 福州高新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不得用于道路、住房、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
2.不得用于载体运营管理经费和相关人员工资福利;
3.不得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4.不得用于直接设立专项投资基金;
5.不得用于弥补载体亏损和偿还债务;
6.其他与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暂停项目拨款、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后续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验收后实际补助总费用低于首笔拨付费用的,则退回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必须书面承诺享受本政策奖励后,十年内注册地、纳税地不得迁出福州高新区,如有违反,将追回已拨付的全部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