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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02-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1.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2.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予以50%的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35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1.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2.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予以50%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设计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40万元;对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25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1.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市级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等级再分别给予50%配套奖励,其中: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5万元。
2.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级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25%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市级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7.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
五、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级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配套奖励25万元。
六、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扶持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市级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支付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配套补助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里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30%配套。县财政再给予市级配套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
八、其他事项
1.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2.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由县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其余专项由县工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