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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0-1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鼓励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
从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商业综合体和专业批发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补助资金不与企业纳税挂钩。享受一次性补助的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必须在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新增的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均包含月度新增和年度提升新增两种类型企业。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奖励(补助)对象不包含入库的大个体。
二、鼓励存量企业提升销售业绩实现提质增效
(一)规上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规上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收入达到0.2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其中,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增量超过0.2亿元的,每增加0.03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含专业批发交易市场和销售中心):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5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1.5亿元的,每增加0.1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含商业综合体和贸易类电商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0.6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0.6亿元的,每增加0.05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含品牌餐饮连锁管理公司):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额达到0.1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0.1亿元的,每增加0.03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上述已在库非当年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申请奖励必须同时满足:当年至申请奖励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得低于上年。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三、对完成新增纳统限上规上企业年度目标的给予奖励
各县(市)区、高新区发展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年度目标任务总数为600家(注:600家为2020年任务,此后每年进行微调,以市商务局下达数为准),其中:鼓楼区130家、台江区68家、仓山区68家、晋安区68家、马尾区56家、长乐区36家、福清市56家、闽侯县36家、连江县34家、罗源县12家、永泰县12家、闽清县14家、高新区10家。
对完成新增纳统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年度目标任务数的县(市)区、高新区给予服务业统计总牵头部门(商务局)奖励8万元,超过目标任务数的,每增加1家企业,再给予0.15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各县(市)区、高新区完成的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必须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四、统计信息员补助
对市直相关牵头部门、各县(市)区、高新区总牵头部门(商务局)及街镇的统计信息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助。市直相关部门限1人;各县(市)区、高新区总牵头部门(商务局)限2人(三产和社零各1人);各街镇限2人(三产和社零各1人)。获得补助的统计信息员必须是非公务员和非参公事业人员。
五、其他事项
(一)奖励(补助)资金承担
1.新增限上企业、规上企业、提质增效存量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五城区(含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长乐区、六县(市)由各自属地财政全部承担。
新增限上企业、规上企业和提质增效存量企业统计数据所在地和缴税地不一致的,此项奖励(补助),由企业统计数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配套奖励(补助)资金〔个别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留在市级财政的,其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2.完成新增纳统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年度目标任务数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区及市直部门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服务业稳增长工作经费。
3.统计信息员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本措施的奖励(补助)主要对象为:限上企业(含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及餐饮业)、规上企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等其他行业政策措施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上述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的奖励(补助)资金兑现流程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