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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0-04-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推动新兴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岚综管办〔2019〕63号)文件精神,加快示范区产业集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新兴产业园示范区位于君山片区芦洋组团,区新兴公司为示范区的运营单位,平潭新兴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园区办”)为示范区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为2020年1月1日后在实验区新设立的公司(或在新兴产业园区内取得土地的项目或新增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且商事主体登记地位于示范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实验区开设基本账户、纳税、纳统备案;2.企业实际入驻运营,且企业员工总数不少于10人;3.企业行业类型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大健康产业研发、加工、组装,及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在兑现本政策第四条时,仅享受第1、2两点政策优惠,以与园区运营单位签约的为准)。
第三条  经入园审核且符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福建省赋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一线”进口机器、设备等免税,进口加工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等保税,“二线”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销往内地货物选择性征税,以及通关便利等方面政策。
第四条  经入园审核的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实验区、自贸区现有的税收奖励、行业奖补、人才政策、招商奖励等政策外,还可择优享受以下示范区专项政策:
1.租金奖励政策。为鼓励企业入驻,参照区内外政策,示范区实行“三免两减”租金政策,2025年6月30日前,示范区按市场评估基准价格(32元/平方米·月)的20%(6.4元/平方米·月)租赁;2023年6月30日前,给予企业实际办公人员每人15平方米的免租金奖励。企业设立展示厅、实验室的,可根据产业类型、实际用途、投资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估,给予300平方米以内的免租金奖励;租金奖励采用先缴后返的方式,当月可申请奖补;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续租。
2.装修补助政策。入驻企业可选择已装修楼宇入驻或自行装修入驻。选择已装修楼宇入驻的企业,由园区运营单位负责装修,为企业提供拎包入住条件;选择自行装修入驻的企业,按实际装修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入驻已装修楼宇的企业,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半个月内入驻办公;自行装修的企业,须在租房协议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装修并入驻办公。
3.降低招聘成本。对企业聘用的员工签订合同满一年以上的,按相应学历给予一次性招聘成本补贴。标准为:全日制大专学历每人2000元、全日制本科学历每人30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每人50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每人10000元,工作满一年后发放。
4.实习实训奖励。鼓励示范区企业接收两岸大专及以上在读学生开展实习实训,可申请每人每月1000元的实习实训补贴,实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实习期满后发放。实习生毕业后,继续留在示范区就业的,给予大专及以上每人10000元安家补贴,工作满一年后发放。
5.生活补助政策。入驻企业常驻人员(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每年办公时间不少于183天),给予总额5万元补助,分3年发放。
6.子女教育保障。入驻企业员工符合人才政策的,子女可按规定优先选择区内优质的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其他企业员工子女可按规定统筹安排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入学。
7.经营贡献奖励。对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按以下标准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含)10-30万元,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7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含)30-100万元,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85%予以奖励。
8.金融服务支持。入驻企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向区麒麟股权有限公司申请“双创”、“平潭发展”基金投资;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的项目,由区信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对为入驻示范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区财政按年度新增担保额2%给予风险补偿的;对已提供融资担保的信贷项目发生代偿的,按代偿资金的10%给予代偿补偿。
9.用房用地支撑。支持入驻企业以成本价购买示范区内的办公用房。示范区内企业拓展生产需求,优先提供标准厂房或在新兴产业园区内给予选址和用地保障。
10.优化行政服务。由园区办按照“一口受理、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的原则,协助入驻企业全程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11.一事一议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项目,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的项目,可另行个案一事一议研究。
第五条  享受奖补的企业应当承诺自注册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平潭,否则应退回全部奖励金。
第六条  本文件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或者属于同类别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七条  入驻企业申请上述奖励政策,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兑现奖补。
第八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从全区各类产业奖补预算中列支,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政策期满另行研究。
第九条  本文件由平潭新兴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