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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商业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暂行)

发布时间:2020-05-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消费升级的有关通知精神,持续激发消费潜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对平潭经济恢复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制定本措施。
一、开展提振消费信心活动
(一)启动惠聚岚岛消费月活动。2020年6月30日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通过发放通用消费券促进市民走出家门、游客走进平潭,带动消费增长。
(二)方便群众出行。2020年6月30日前,市民和游客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可免费乘坐各类公交车。
(三)免费开放景区。2020年6月30日前,除按规定暂缓恢复开放的景区、景点外,实验区各国营A级景区周一到周四向市民游客免费开放(不包括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
(四)鼓励线下消费。引导住宿餐饮企业加强经营场所的通风和消杀工作,倡导科学佩戴口罩、测量体温,除另有规定外,餐厅进餐人数应控制在满座时人数的2/3以下。
(五)开展带头消费。鼓励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带头消费。鼓励各基层工会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将全年可发放的7个年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慰问经费中未发放部分,于2020年6月30日前提前一次性发放,每人最高不超过年度总额1800元。
(六)加大财政、用工、金融扶持力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兑现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渡过难关二十条政策措施。
二、支持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
(一)支持引导新增限上企业。对当年上规模并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协助统计部门开展纳统宣传、指导工作,并成功指导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完成申报入库的村居委员会,可获得一次性奖励中的10%份额(其中2%可用于奖励村居委会有功人员)。
(二)促进商贸稳增长。对限上商贸企业年零售额(含个体工商户,不含批发、总部经济企业)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实际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
(一)打造最新最潮购物地,发挥首店经济效应。鼓励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商和零售商,开设品牌首店、旗舰店,每年择优选择10家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品牌首店,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二)打造老字号品牌,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制定《平潭“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每年认定和培育不超过10家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有市场竞争力、彰显两岸及平潭特色的“老字号”。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平潭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加快发展免税购物,提升外来消费吸引力。鼓励开设进口商品专业营销平台,积极争取离岛购物免税政策试点,加快发展口岸免税店。探索开展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对创办进口专业营销平台、离境退税店、口岸免税店的,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包括办公、经营场地),整体入驻率(入驻平台企业使用面积占平台总面积的比率)超过80%且运营满一周年的,给予平台主办方当年实际投资额(仅限场租费、硬件投入、软件开发费用、信息技术服务费)50%的补助,每个平台主办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开展美食培训。支持住宿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住宿餐饮社会组织建设“岚台平潭特色小吃”工作室、培训室,通过开展“寻味”活动、视频直播、网红教学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岚台美食的宣传,对上述工作室、培训室运营三年以上或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50%的补助,每个工作室或培训室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鼓励家政品牌企业实行员工制、家政中小企业实行准员工制管理,推广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服务,对于获得省级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的平潭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家政服务企业开发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家政服务保险产品,切实帮助家政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家政服务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的,按投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
1.优化超市便利店营商环境。在连锁超市便利店领域实行“一照多址”政策,开展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等“一证多址”试点,提升企业开店便利度。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缩短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发证时限。开通食品经营业许可快速通道,在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前提下,对连锁超市便利店企业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同时不改变经营项目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为方便群众购药,支持连锁超市便利店按相关标准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经发局
2.支持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连锁便利店加大新开门店力度。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便利店企业当年新建5家以上直营或加盟门店的分别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其中每新开一家直营的普通便利店补助2万元,每新开一家加盟的普通便利店补助2000元;每新开一家直营的生鲜便利店补助5万元,每新开一家加盟的生鲜便利店补助5000元(原有便利店重修装修或原有加盟店改作直营便利店不予补助)。
四、培育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
(一)引导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加强合作。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2020年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网络销售额2%的奖励,每个餐饮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传统商贸服务业通过自营网站、视频直播或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交易,促进其开展“互联网+”业务。对2020年网络交易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传统商贸服务业,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1)零售企业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2)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达到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以上;(3)在线教育、文化、娱乐休闲等服务收入达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以上。
五、鼓励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
每季度开展一次“消费促进月”活动,对在“消费月”期间开展以下活动的,给与适当扶持。
(一)举办美食嘉年华活动。鼓励行业协会结合平潭本地特色,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展会、节庆和促销等活动,举办美食嘉年华线上、线下活动,对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招商、场地布置等费用给予总额50%的补助,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实体商业开展线上、线下促销活动。鼓励各限上零售企业开展对实验区“社零”具有拉动作用的商贸促销活动,营造消费氛围、激发消费需求。对限上实体零售企业开展的促销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场地布置等费用给予总额2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推动商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商业布局规划,优化商业网点设置。启动编制全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针对重点商圈商街布局、城市商业综合体发展、新零售业态布局、社区商业配套完善、口岸门户商业发展等开展专项规划研究。
(二)支持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含步行街、美食街)、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等改造升级。鼓励各片区结合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商业网点布局和城市管理规定,以大型商业综合体、知名文化旅游场所、特色文体娱乐中心和热门美食区域等为基础,创新管理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通过规划新建和改造提升等手段,于2020年底前在每个片区推出1-2条步行街、美食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在2022年底前培育成熟,有效拓展市民游客活动空间、提高各类城市设施的利用效率、为商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市民游客创造美好夜间消费体验,并给与适当扶持。
1.对开展统一服务标准制定、整体品牌宣传、促销活动、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平台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含步行街、美食街)、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运营主体,按当年实际投资额(包含商场基础设施、软件投资等)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改造提升项目实际投资额(包含商场基础设施、软件投资等)1000万元以上,自投资完成后次年起,连续三年,企业税收呈现正增长的,按三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3.对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并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其中年度零售额首次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零售额同比增加5000万元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增加1亿元(含)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50万元,单个运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商务部门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商业特色街、绿色商场、智慧商圈等称号的经营主体,在国家、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创建单位配套等额奖励。
5.对纳入创建美食街、夜间经济示范街、步行街示范区名单的,允许在规定时间和划定的区域开设外摆位。鼓励街区在建筑装修、灯光灯饰、牌匾设置、广告设置等突出特色,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街区特色、设置位置、安全美观等因素后,经行政审批、城管等部门审批备案后设置。适当增加示范区道路限时停放车位,部分区域实行限时免费。加大示范区道路建设、给排水、建筑外立面改造、屋顶设计、亮化、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力度,并纳入市政建设项目等。
七、鼓励流通创新发展
(一)鼓励农副产品等商品配送中心(含餐饮连锁企业的中央厨房及食材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提升统一采购配送能力。对新建或改造农副产品等商品配送中心进行扶持,每个项目按总投入(不含土地和基础建设投入)的1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冷链物流发展。支持第三方冷链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建设冷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冷链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口岸监管等物流资源,并与知名电商平台对接,打造产运销一体化的冷链物流供应链,提升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流通效率。对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集在线交易、信息发布、位置跟踪、技术咨询、产业动态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第三方冷链物流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由省发改委、数字办认定,一次性予以最高300万元补助。支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对本区运输企业购置节能、环保冷链运输车辆、全程温湿度监控设备、蓄冷保温(隔热)箱、联运冷藏集装箱,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
(三)支持农村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推动提高农村消费便利化水平、提升农村居民消费品质、降低农村消费成本,鼓励农村商贸流通企业和零售网点实现连锁化经营。对在实验区农村开设5家以上标准化连锁店的企业,对当年度相关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门店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一)改善消费市场信用环境。完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示制度,实行经营者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严格落实经营者三包制度和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等诚信宣传和倡导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商圈打造“商务诚信示范商圈”。推动制定家政服务地方标准,提升家政行业消费服务水平。推进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
(二)加强消费宣传工作。搭建促消费宣传平台,传递消费资讯、推广的消费理念。通过制作“平潭购物指南”“平潭消费地图”等多种方式,发布、推送包括购物、旅游、餐饮、娱乐等方面的资讯与信息,增强与消费者的互动,吸引区内外游客消费。
(三)优化市场监管方式。支持行业创新发展,对不涉及人身安全、权益保障、城市安全等底线的商贸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
(四)营造奖优罚劣的营商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商贸企业(以立案之日为准),暂缓兑现立案当年度或当季度的奖励,如查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兑现暂缓发放部分的奖励。根据《福建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的企业取消奖励,信用等级被评定为“失信”的企业下调30%奖励额度,具体以企业在政策享受对应期期末信用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企业,追回已发奖励,取消当年未发奖励,并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
十、附则
(一)本措施条款中商贸企业特指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租赁业以及典当、拍卖、洗染洗浴、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及银行账户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组织机构。
(三)本措施中的“元”指“人民币”,“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
(四)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国家、省级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且优先从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列支,其余资金从区级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对该申报项目的总投入。
(五)本措施条款除特别规定外,自印发之日起暂行一年,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抓紧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