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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5-10-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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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文件精神,采取“落地补助+晋级和荣誉奖励+闽都英才卡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享受所属类别相应待遇和扶持政策。落地补助、晋级和荣誉奖励除另有规定的外,按照人才的不同层次分别由省级、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同一人才符合多项补助类待遇支持政策的,按同级财政“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津贴类(如在站博士后津贴等)、项目类(如创业创新项目资助等)、保障类(如人才购房租房补贴等)、省工科类企业聘用补助、市“双一流”毕业生落地奖励经费不纳入市高层次引进人才补助奖励经费市级财政“就高从优不重复”范围,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落地补助
落地补助的发放对象仅限引进人才,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落地补助(含省、市、县,及不同认期内)。
对引进的特级和A类、B类、C类人才,属于海外引进人才的,分别按 7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属于国内引进人才的,分别按7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落地补助:外籍进人才的落地补助相应上浮30%。落地补助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以上补助从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市级另外给予每人20万元补助。
对引进的D类、E类人才,分别按20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落地补助。已认定通过的引进人才,来榕工作满一年后且在职在岗的,给予一次性落地补助。所需经费从市级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二、晋级奖励
对A类、B类、C类人才,在认期内晋级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奖励:A类人才晋升特级人才的奖励300万元,B 类人才晋升A类人才的奖励20万元,C类人才晋升B类人才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从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对D类、E类、F 类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一层次晋级奖励为5万元,越级晋升的给予累加奖励。所需经费从市级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三、荣誉奖励
对已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在《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实施后,新取得特级、A类、B类、C类人才认定条件中“荣誉称号(奖项)”或“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奖项”有关条款要求业绩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与国家部委、省直有关单位给予的奖金或实物奖励就高从优不重复)。
对已认定的D类、E类人才,新取得同一层次人才认定条件中的荣誉称号或业绩,由市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依据相应条款已享受晋级奖励的,不再享受荣誉奖励。
四、闽都英才卡服务
经认定的人才享受“闽都英才卡”配套服务,享受所属层次相应待遇和支持政策。具体见《“闽都英才卡”服务实施细则(2024版)》(附后)。
五、引荐奖励
机构、个人或自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不包括我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申报认定省高层次 A、B、C类人才,每名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3万元一次性引荐奖励。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优秀毕业生的,可按照《关于福州市进一步加强海外引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就高从优享受引荐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