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其他政府资助项目
热点动态
福州市长乐区关于稳定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消费券)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10-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对象范围
毕业当年到长乐区企业稳定就业满1年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在长乐区范围内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连续满12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申请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以用人单位名义缴纳福建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福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须以用人单位名义在长乐区范围内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满三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须为在长乐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长乐区财政收入的我区企业。
三、补助标准
一性次生活补助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其中,一次性生活补助的50%以数字人民币消费券形式发放,剩余50%以现金补助形式发放。
消费券适用范围、发放流程等须按照《福州新区(长乐区)数字人民币消费券发放细则(试行)》(长政办〔2025〕45号)执行。
四、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时间
每半年受理一次,申请人在每年4月、10月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消费券)。
(二)申办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1)《长乐区稳定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消费券)申请表》(附表1)1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申请人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国内院校毕业生需提供学信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1份;
(4)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连续12个月缴交记录(如申请人缴纳福建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福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须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1份)。
各企业严格核对原件(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后,所有复印件须签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区人事人才中心:
(1)申请人提交的上述(1)-(5)的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福州市长乐区稳定就业一次性生活补贴(消费券)申请花名册(附表2)
2.审核。区人事人才中心对各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上报区人社局审批。
3.公示。区人社局对符合人员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补贴资金。其中,现金补助资金将拨付至申请人所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企业将补贴资金发放给个人;数字人民币消费券将发放至申请人个人数字人民币账户。
五、其他事项
1.稳定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消费券)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政策有效期内到我区稳定就业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企业应及时为其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消费券),申请期限至多延长至2027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2.在补助经费(消费券)发放前,经核实申请人离职的,停止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消费券)。企业应在收到补助经费2个月内及时将补贴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未发放的须按规定予以退还。
3.企业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消费券)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本实施细则按同类型优惠“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
1.长乐区稳定就业一次性生活补贴(消费券)申请表
2.长乐区稳定就业一次性生活补贴(消费券)申请花名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