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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园关于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7-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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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进实施《福州软件园关于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规范政策执行流程,确保政策实效,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措施是支持园区双创孵化器提质升级,促进孵化服务专业化、精准化,助力科技企业成长和产业发展的一项政策。
(二)本措施奖励对象为园区双创孵化器(是指在园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园区推荐上报并被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园区界定的加速器)运营机构。
(三)本措施每年安排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若当年审核认定的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时,单项奖励金额=原确定奖励金额×(50万元/总核定奖励金额)。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运营机构需注册在园区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鼓楼区税务部门合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孵企业所获得的资质、融资、知识产权、参赛获奖等认定情况,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孵企业的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均须位于双创孵化器内,且纳税征管关系在鼓楼区。
2.在孵企业所获得的资质、融资、知识产权、参赛获奖等认定的时间为受理年度上一自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且须在入驻双创孵化器后。
3.在孵企业所获得的资质是指由园区推荐上报并认定的资质。
三、申报材料
申请双创孵化载体奖励金需提交的材料(盖公章)包括:
(一)福州软件园双创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申请表(附件);
(二)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纳税征管关系证明文件(如,完税证明);
(四)“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报告;
(五)市级及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评估/考核认定结果通知(双创孵化载体考核评估结果需为合格及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
(六)行业主管部门对上年度在孵企业获得资质认定的相关佐证材料(如,资质证书或公示文件)(仅申请“培育优秀科技型企业奖励”提供);
(七)上年度新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评估/考核认定结果通知(仅申请“提质升级奖励”提供);
(八)上年度在孵企业获得股权融资或银行贷款融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仅申请“助企融资奖励”提供);
(九)上年度在孵企业新增知识产权情况及佐证材料(如,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等)(仅申请“知识产权创造奖励”提供);
(十)上年度在孵企业参加双创大赛获奖情况及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等)(仅申请“双创大赛奖励”提供);
(十一)上年度众创空间/孵化器毕业未满一年的企业或加速器在孵企业被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统计范围情况及佐证材料(仅申请“鼓励留园奖励”提供);
(十二)涉及申请奖励与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相关的,均需提供在孵时间佐证材料(如,首次入驻租赁合同和最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及纳税征管关系证明文件。
四、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园区管委会发布申报通知文件;
(二)提交申请。申报主体在期限内提交奖励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核。由园区经发中心联合招商处等部门对
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福州市鼓楼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发放奖励。报园区管委会审议后实施。
五、其它事项
(一)园区经发中心作为政策受理窗口,每年受理一次上年度孵化载体的奖励申请。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领资格,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对2025、2026年度的考核奖励。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适时评估实施效果,动态调整优化。
附件:福州软件园双创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