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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园关于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的若干措施 榕软〔2025〕29号

发布时间:2025-07-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园区双创孵化器提质升级,促进孵化服务专业化、精准化,助力科技企业成长和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双创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在园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园区推荐上报并被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园区界定的加速器。在孵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均位于双创孵化器内,且纳税征管关系在鼓楼区的企业。
第三条鼓励培育优秀科技型企业。支持孵化器健全完善在孵企业的孵化培育机制,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服务力度,助力企业快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当年度新增培育5家及以上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
(二)当年度每新增培育1家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当年度孵化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评的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0.5万元奖励。
(三)当年度每新增培育1家首次认定或通过复评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1.5万元、1万元奖励;当年度每新增培育1家首次认定或通过复评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2万元、1.5万元奖励。
(四)当年度每新增培育1家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瞪羚”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当年度每新增培育1家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未来独角兽”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当年度每新增培育1家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独角兽”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
本条(一)(二)(三)(四)中如单家企业同时获得多项资质,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孵化器运营机构奖励。
第四条鼓励孵化器提质升级。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度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5万元、3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当年度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五条鼓励孵化器助企融资。鼓励孵化器运营机构加大开展企业融资服务,支持企业获得投融资,对当年孵化器内累计3家及以上企业获得股权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或银行贷款融资额(不含个人资产抵押)累计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
第六条鼓励孵化器加大知识产权创造。对孵化器内企业当年新增国内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30件及以上的,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
第七条鼓励组织企业参加双创大赛。鼓励孵化器运营机构推荐企业或项目报名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数字中国创新大赛,对推荐报名参加地方赛、全国赛且获奖的,每获奖1家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0.5万元、1万元奖励,每家运营机构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鼓励孵化企业留园发展。对孵化器毕业企业,继续留园发展的,且毕业1年内被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统计范围的或加速器内企业当年被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统计范围的,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每家1万元奖励,每家运营机构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本措施中所称的奖励资金支持,由福州软件园管委会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条件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措施给予双创孵化器运营机构当年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若当年审核认定的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时,则按审核认定后的奖励金额占总额(50万元)比例压减兑现各项奖励金。
第十一条本措施由福州软件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对2025、2026年度的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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