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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开展2024年福州软件园苗圃行动计划支持措施项目(第一批)申报

发布时间:2024-01-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软件园各企业: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推动中小微企业更好地发展。经研究,根据相关规定,现开展2024年福州软件园苗圃行动计划支持措施项目申报,相关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依据《福州软件园苗圃行动计划支持措施》《福州软件园苗圃行动计划支持措施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的相关规定填写及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纸质材料提交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2日,逾期不再受理。企业递交的材料有效期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三、受理窗口及收件地址
1.受理窗口:福州高新区鼓楼经济发展事务中心(福州高新区软件园发展服务中心)
2.收件渠道
收件渠道一:
收件地址:福州软件园F区7-8号楼连接体政务服务大厅8号“招商代办、政务帮办”窗口
收件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收件渠道二:
收件地址:福州软件园C区3号楼104室
收件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附件:

1.《福州软件园苗圃行动计划支持措施》

2.《福州软件园苗圃行动计划支持措施实施细则》
3.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缴款证明三联单
 
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福州软件园苗圃行动计划支持措施
为优化园区发展环境,构建园区创新创业发展生态,做大做强软件产业,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实施福州软件园苗圃行动计划,对入驻苗圃空间的机构和企业,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众创空间扶持政策
(一)扶持措施
众创空间孵化场地位于苗圃空间内,满足适用范围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给予500m2免租。
(二)适用范围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申请扶持政策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注册地位于园区内,且纳税征管关系在鼓楼区;
2.众创空间孵化场地位于苗圃空间内,并实际运营满6个月;
3.取得市级众创空间荣誉或市级众创空间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孵化器扶持政策
(一)扶持措施
入驻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满足适用范围的,对其租用面积的50%给予免租,最高不超过200m2。
    (二)适用范围
孵化器在孵企业申请政策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位于孵化器内,且纳税征管关系在鼓楼区;
    2.连续入驻满12个月;
3.近两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新增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
4.近两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福建省“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创新企业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的资质或奖励,且资质应在认定有效期内(同一资质或奖励不可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2)累计获得投融资达到100万元。
三、加速器扶持政策
(一)扶持措施
支持满足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条件的企业进入加速器,加速器企业满足适用范围的,对其租用面积的50%给予免租,最高不超过500m2。
(二)适用范围
加速器企业申请政策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位于加速器内,且纳税征管关系在鼓楼区;
    2.连续入驻满12个月;
3.近两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新增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
4.近两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资质或奖励,且资质应在认定有效期内(同一资质或奖励不可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2)累计获得投融资达到5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附则
每家企业(含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单位)最高享受24个月房租减免,并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3年内不迁出鼓楼区、不改变在鼓楼区的纳税征管关系,若违反承诺,补交已减免的租金。鼓楼区其他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单位、孵化器和加速器在孵企业如符合扶持政策适用范围,参照执行。本支持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资金预算用完为止。由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督导实施。

福州软件园苗圃行动计划支持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福州软件园苗圃行动计划支持措施》,加强双创扶持,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福州市软件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督导福州软件园苗圃计划实施,福州高新区鼓楼经济发展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经发中心”)作为“苗圃计划”政策服务受理窗口,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负责提供苗圃计划空间场地,开发公司和福州八六三软件专业孵化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八六三孵化中心”)共同开展企业服务。
第三章 培育方向
第三条 苗圃计划的培育方向:IC设计、智能制造、行业应用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应用、互联网、5G、文化和科技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数据安全等。
第四章 空间类型
第四条 众创空间配备拎包入驻的办公工位;孵化器、加速器主要提供独立研发空间。
第五章 申请需提交材料
第五条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申请优惠政策需提交的材料(盖公章)包括: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扶持措施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纳税征管关系证明文件如完税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租赁合同复印件;
6.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资质考核评估/认定结果通知;(众创空间考核评估结果需为合格及以上)
7.无拖欠房租、水电、物业费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孵化器企业申请优惠政策需提交的材料(盖公章,7、8至少提供一项)包括:
1.孵化器企业扶持措施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纳税征管关系证明文件如完税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租赁合同复印件;
6.近两年新增知识产权情况及佐证材料;
7.近两年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奖励相关佐证材料(公示文件);
8.近两年获得投融资相关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到资证明、股权变更证明等;
9.无拖欠房租、水电、物业费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加速器企业申请优惠政策需提交的材料(盖公章,7、8、9至少提供一项)包括:
1.加速器企业扶持措施申请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纳税征管关系证明文件如完税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租赁合同复印件;
6.近两年新增知识产权情况及佐证材料;
7.近两年获得国家级资质或奖励(公示文件);
  8.近两年获得投融资相关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到资证明、股权变更证明等;
    9.近两年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相关佐证材料;
10.无拖欠房租、水电、物业费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章 受理、审批及兑现
第八条 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经发中心作为“苗圃计划”政策服务受理窗口,每半年受理一次。上半年参评众创空间和企业递交的材料有效期截止到当年6月30日,下半年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第十条 审批流程:
(一)由受理窗口通过组织专家对考核材料进行评审;
(二)评审结果将在福州市软件园官方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果报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2-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扶持措施申请表
2-2.孵化器企业扶持措施申请表
2-3.加速器企业扶持措施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