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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清县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梅建〔2023〕253号

发布时间:2023-12-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县十八届政府2023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根据《县十八届政府2023年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2023〕14号精神,会议议定以县住建局名义印发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9日

闽清县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一、优化本县建筑业产业发展环境
1.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按政策规定,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施单位的,需将相应资质的本县建筑业企业列入选择名单。
2.乡镇、部门主动走访,做好本县建筑业企业的业务对接,加强税务、统计、社保、职称、资质、信用等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积极为企业纾困解忧,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推动本县建筑业企业创优创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3.对获得鲁班奖、大禹奖、李春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本县建筑业企业,每项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本县建筑业企业,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闽江杯、闽水杯优质工程等省级工程行业最高奖的(含房建、市政、公路、铁路、水利等总承包资质)本县建筑业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本县建筑业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本县建筑业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省外获得省级工程奖项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经福建省住建厅认定后参照本省级标准奖励。本县建筑业总承包企业获得以上奖项,按奖励金额100%给予奖励;本县的园林、专业承包企业获得以上奖项,按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联合体项目按企业数均分。
4.对评定为省级建筑业龙头的本县建筑业企业,奖励30万元,龙头企业每批次奖励一次;对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及获得本省政府颁发的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本县建筑业企业,每项奖励30万元;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的本县建筑业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的本县建筑业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按50%奖励,其它参加完成单位按除第一完成单位外剩余企业数均分。
5.同一项目获得的工程奖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同年度的同一项目获得的多项工程奖项按最高的奖项补足差额。
三、加大对本县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增产增效
6.本县建筑施工类企业(含县外施工企业在本县的分支机构,不含“引进”的企业),以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作为享受奖励扶持资格条件,分段累计扶持: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经济贡献的25%予以扶持;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的35%予以扶持;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的50%予以扶持;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的60%予以扶持;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该部分的70%予以扶持。
7.本县建筑服务类企业,以地方经济贡献10万元(含10万元)作为享受奖励扶持的资格条件,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扶持。
8.对“引进”(营业执照、资质、税务均从县外引入)本县的建筑业企业(不含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自迁入之日(以企业内资情况表为准)起,根据地方经济贡献的第一、二、三、四、五年(会计年度,下同)按70%、50%、50%、50%、50%予以扶持,五年后按本县企业同等待遇。奖励扶持年份按迁入时间计算,迁入时间为上半年的,本会计年度视为享受扶持的第一个年度,迁入时间为下半年的,迁入之日起至下一个会计年度视为享受扶持的第一个年度。
9.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按企业本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地方经济贡献在300万元(包含300万)至500万元的补贴10万元;500万元(包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补贴30万元;1000万元(包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补贴50万元;2000万元(包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补贴80万元;超过3000万元(包含3000万元)的补贴100万元。
10.本县建筑业企业通过晋升或县外资质平移等方式新增特级总承包资质以及县外特级总承包企业迁入本县,则该企业次年开始连续4年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扶持,若企业原已享受引进待遇的,原享受年限不予延续。
四、支持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助力企业规模做大做强
11.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2500万元,晋升当年先行给予奖励500万元,剩余2000万元分6年按每年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给予奖励。
12.房建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其他如市政、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本县企业,给予奖励200万元。
13.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二级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二级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14.住建部审批的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本省审批的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15.工程设计晋升行业甲级的本县建筑服务类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工程勘察、施工监理晋升甲级的本县建筑服务类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16.凡服务满15年及以上的本县建筑业企业(在本县第一个资质取得之时开始计算),享受地方经济贡献扶持的比例每档上调5%。
五、加快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
17.充分利用“建筑之乡”品牌,加大本县惠企措施及各项建筑业相关政策宣传,打造梅籍企业“回归”工程。对注册地变更至本县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奖励等同于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
六、加大对本县建筑业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
18.推动银企合作,拓展本县建筑业企业贷款渠道,鼓励本县各银行采用“纾困贷”+“建筑专项贷”模式,可申请由闽清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低息贷款。
七、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
19.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向装配式构件生产方向转型,促进本县建筑产业提升。凡本县注册的建筑企业在本县投资(由建筑企业控股)的装配式构件工厂(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八、对本县建筑业企业任职高管的子女就学保障
20.本县一级及以上总承包建筑业企业,且年纳税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副总及以上高管(任职且缴交社保满一年),其子女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及转学的,可优先选择本县公立学校就读。
九、推动建筑业企业闽台合作
21.积极对接台湾籍建筑师加入到本县建筑业企业中进行相互合作。经认定成为本省建筑师的,且在本县建筑企业社保缴满一年以上的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一次性予以补贴2万元,二级建筑师、二级建造师一次性予以补贴5000元。
十、其他事项
22.本措施所指建筑业企业(含本地注册和县外引进)分为建筑施工类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建筑服务类企业(含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设备租赁等)。
本措施中建筑服务类企业是仅有服务类资质的企业,如含有建筑服务类以外的建筑施工资质则按本县建筑施工类企业扶持。本措施中引进企业必须是有建筑业资质的企业;若是无资质建筑业企业(园林、设备租赁、造价咨询等)则不享受引进企业的待遇,可分类按本县建筑施工类企业或本县建筑服务类企业予以扶持。
23.建筑业企业在本县注册后经营满15年的,外迁时应退回近8年在本县享受的全部奖励金,注册后经营未满15年的,外迁时应退回近10年(不足10年的为全部年限)在本县享受的全部奖励金,相关部门方给予办理迁出手续;本措施中所有涉及资质的奖励一经发现平移到县外,则该企业之前享受县财政给予的该项资质奖励金应予以退回。
24.本县建筑业企业其营业执照、资质、税务均从闽清迁出的,则应退回本措施第23款规定的奖励金,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税务)再从县外迁回的,则该企业符合引进企业的标准,享受引进企业扶持政策。
25.县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平移到本县的企业,则该企业次年开始享受引进企业待遇,一家企业仅享受一次引进企业的待遇。若该企业已享受引进企业待遇,则原待遇享受年限不予延续。符合《县十七届政府2021年第13次会议纪要》(〔2021〕14号)精神的,建筑业企业的引进待遇予以延续享受。
26.企业获得的资质荣誉奖励及享受本县注册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扶持奖励一年度办理一次;享受引进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扶持奖励的半年办理一次;企业获得的资质荣誉奖励在该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扶持奖励申报后办理。本措施当年度兑现的企业所有奖励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地方经济贡献的部分延后兑现。
27.各企业申请奖励金材料应报送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对企业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收件、初审,报送县住建局复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兑现。
28.本措施在施行期间,若遇政策变化(资质改革等),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措施内容进行调整。建筑业企业(含本地注册和县外引进)在本县地方经济贡献部分作为奖励扶持的计算基数,地方经济贡献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地方经济贡献办理流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梅建〔2022〕142号)。
29.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扶持奖励及2023年5月8日至本措施印发之日的期间内的其余奖励事项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由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