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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2023年度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3-0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持续提升我区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壮大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全面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及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若干规定》(岚综管综〔2020〕4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实施细则》(岚经发〔2020〕405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开展2023年度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地运营一年以上的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相匹配的实际运营场所和研发场所,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环保规定,近两年内无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
3.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其中:小型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需在5万元以上,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中型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需在10万元以上,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若企业研发活动涉及到境外的,则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经费占总研发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60%;
4.企业近两年已授权自主知识产权2项以上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且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5.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1.申报单位法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2.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3.申报单位在财政奖补资金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及其他科技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企业可提出认定申请,需填报《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一式七份,2022年度研发佐证材料一式一份(详见附件3)装订成册。
(备注:申报材料要求加盖公章、骑缝章,双面打印、复印,字迹清晰可见,书脊打印企业名称后胶装,禁用活页夹、金属夹、塑料封皮。)
三、其他事项
1.各申报企业须于2月22日-24日将申报材料提交到行政服务中心68号窗口,逾期不受理。相关资料、管理文件可登录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2.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将进入专家评审推荐环节,名单和评审时间将另行通知;
3.后续《规定》、《细则》如有调整,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享受政策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政策咨询:0591-87320106
 

附件:

1.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2.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3.2022年度研发佐证材料及装订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