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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及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榕开政规〔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8-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发展和标准化建设,提升我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和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25号)、《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闽市监标准〔2020〕224号)、《福建省专利奖奖评办法》(闽政办〔2010〕99 号)、《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补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结合我区实际,对标准化工作及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补助奖励。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二条 主导制修订标准补助。对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排名不分先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按照现行《福州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分配表》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对主导制修订一项团体标准的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
第三条 参与制修订标准补助。对参与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文本中起草单位排名在前5(含第5)的,由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文本中起草单位排名第6名之后(含第6)的,由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第四条 承担标准化组织工作补助。对承担国际、国家、省级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按照现行《福州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分配表》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对承担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五条 获得标准贡献奖荣誉补助。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属主导制修订的,按照现行《福州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分配表》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对成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六条 承担标准示范项目补助。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按照现行《福州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分配表》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专标融合试点企业补助。对建立标准体系,通过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专利与标准融合机制创新试点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5万元;在通过试点验收基础上再获“专利与标准融合机制创新突出贡献企业”的,由区财政额外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八条 专标融合创新成果补助。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主导或参与一项融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含专利、科研成果)”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补助15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区内多家企业将各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含专利、科研成果)融入同一项标准的,由企业自行协商并指定其中一家企业进行申请,资金分配由企业自行协商。
第三章 知识产权补助和奖励
第九条 专利授权奖励。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由区财政每件奖励1000元。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由区财政每件奖励2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由区财政每件奖励1万元。专利授权奖励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条 专利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导航补助。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通过验收后,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专利导航经费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享受专利导航补助不超过8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2万元和10万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7万元;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上述奖励补助对象为对我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和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具体申报细则由区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
第十四条  失信人员或失信被执行人无申请资格;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单位,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资助资金办法>、<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开政办﹝2018﹞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以政策调整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