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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引进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分层次奖励补助措施实施细则 罗政综〔2019〕142号

发布时间:2019-12-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落实《罗源县引进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分层次奖励补助措施》(罗政〔2018〕30号),推动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引进,助推新罗源建设,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对象
2018年以来引进的,符合《补助措施》规定相应条件的各类人才。
二、条件说明
1.《补助措施》第一、二类中所称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需由相应的中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组建的具有评审权限的高级职务评委会评审取得,或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若副高级职称是外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各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评聘的,聘任前任职资格需由单位按评审权限报相应职改部门确认。
2.《补助措施》第二、三类中所称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年度《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中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其他部属师范院校参照执行)。境外著名大学是指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均位于前200名的境外大学。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为: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排名指毕业当年的排名。如果毕业当年没有排名的,以申报时的最新排名为准。
3.《补助措施》第三、四、五类中所称的“紧缺急需人才”是指所学专业属于《福建省年度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所列专业目录的专业人才。
4.《补助措施》第五类中所称的本县规模以上企业,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三、奖补程序
1.个人申请。由人才个人填写《罗源县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奖补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或护照正、反面;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就业类的须提供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证明、当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创业类须提供在闽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认证。)
2.单位初核。由人才所在单位对人才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在《罗源县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奖补申请表》上签注意见,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原件一起送县人才服务窗口申报(申报不设时限,常年受理)。
3.窗口初审。县人才服务窗口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报县人社局审核。
4.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选,通过县人事人才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5.审批。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四、执行办法
1.安家费和生活补助。《补助措施》第一、二类引进人才奖励实行分期发放。其中,来罗工作满6个月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费;生活补助费从工作满一年起分5年等额发放。由县人社局负责落实用人单位落实到个人。
2.人才公寓。《补助措施》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我县建设的专门提供给人才居住的过渡性租赁公寓。按照“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契约租赁管理,其中第一类引进人才租金由县人才工作经费支付,免租金供给;第二、三类引进人才租金由本人支付;租金标准按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执行。选房入住具体工作按照《罗源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3.购房补助。《补助措施》所称的购买辖区新建商品房给予10%货币补助,是经申请认定后,除享受相应的人才公寓租住外,在我县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10%购房补贴,同时应退租人才公寓。由县住建局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信息表、全额不动产发票及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审核发放。
4.子女入学。《补助措施》所称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在本县辖区内自由择校,是指一次性自主选择我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就读,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享受我县户籍学生同等待遇。由县教育局负责安排。
5.学术休假。《补助措施》所称的学术休假,是为培养提高人才的党性修养、政治素质、爱国情操以及学术水平等,组织进行调研、考察、学习、学术研讨等活动。每次学术休假时间为5~7天,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6.健康体检。《补助措施》所称的健康体检,是指参加辖区内公办医院免费健康体检,由县卫健局负责落实。
五、其他事项
1.所有人才均须在我县到岗履职,未到岗的暂不兑现,已调离我县的不再发放奖励资金。
2.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不包含考录、调入我县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以及省市引进生、硕士及以下层次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等省市分配我县工作的人员。
3.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申报人,追回全部奖励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起实行。与本县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细则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