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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罗政综〔2019〕163号

发布时间:2019-12-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加快推动金融产业创新发展,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加快建设创新开放绿色幸福的新罗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金融资源集聚发展
1.重点引进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县新设立或迁入后在我县征缴税收的政策性银行及证券公司。对在我县新设立的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20万元。
2.鼓励引进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20万元。
3.鼓励引进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在我县设立支公司及以上机构。对在我县新设立财产保险支公司及以上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20万元;对在我县新设立人寿保险支公司及以上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0万元。
4.支持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在罗源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5.对在我县新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在办公用房方面可以享受如下权利: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售的,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足额收回补贴。
(2)租用办公用房的,前5年给予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年租金的30%,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1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租的,足额收回补贴。
6.对在我县新设立的证券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在办公用房方面可以享受如下权利: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售的,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足额收回补贴。
(2)租用办公用房的,前5年给予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年租金30%,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1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租的,足额收回补贴。也可以由证券经营机构向县政府申请调剂已经装修的公有办公用房,县政府免收租金5年,免租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7.已进驻我县的金融机构再开设分支机构不纳入以上奖励范围。
二、支持金融企业创新发展
8.自2020年起,各类金融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罗源重大基础设施项目5年及其以上的,单项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0.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9.自2020年起,各类金融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罗源支柱产业5年及其以上的,单项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0.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0.自2020年起,各类金融机构以股权方式投资在我县设立并在我县征缴税收的民营企业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投资期限1年及以上,按实际资金到位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1.县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入驻后能为我县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按照“一项一议”原则,提请县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三、促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12.鼓励和支持在我县设立并在我县征缴税收的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对符合省、市相关补助、奖励的企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3.自2020年起,对在我县设立并在我县征缴税收的下列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实现挂牌的,县政府对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科技小巨人企业;
(3)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4)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
14.自2020年起,对在我县设立并在我县征缴税收的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以下分阶段补助、奖励:
(1)在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给予补助50万元;
(2)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给予补助150万元;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上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15.自2020年起,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方式控股罗源县以外的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县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16.自2020年起,对在我县设立并在我县征缴税收的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境外其他地区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17.自2020年起,对在我县设立并在我县征缴税收的企业,完成上市再融资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融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8.鼓励和支持在我县设立并在我县征缴税收的企业,通过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融资的,通过国家核准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企业债券融资的,以及通过资产证券化完成融资的,参照市场公允价格,按照手续费10%,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9.在我县设立并在我县征缴税收的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限在1年期(含)以下的,按照发行债券实际发生手续费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发行期限1年以上的,按照发行债券实际发生手续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20.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来我县发展。符合《罗源县引进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分层次奖励补助措施》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1.对2020年以后,在我县新设或迁入的政策性银行或证券公司中任职满一年,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县缴纳的高级管理人员,前3年按其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贡献奖励,后2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贡献奖励。奖励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年限为自机构开业之日起5年。
22.每年组织我县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业务骨干,参加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内金融中心城市举办的金融专题短期培训班,培养和提高金融领域工作人员防范风险、创新发展、决策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竞争能力。金融专题短期培训班列入我县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办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强化金融企业服务管理
23.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在罗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网点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要提供便捷服务,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金融机构从业人才引进、家属随迁和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24.新设立或迁入我县的金融机构,在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开业后3个月内,直接向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申报开办经费补助。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人行、银保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将初审结果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补助资金。
25.新设立或迁入我县的金融机构,申报开办经费补助时,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授权批准开业的相关文件;
(3)其他需要的材料。
26.辖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对我县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柱产业、民营企业完成融资,并达到奖励标准后,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申报奖励金。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人行、银保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将初审结果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拨付奖励金。
27.金融机构申报奖励金时,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融资合同和到资证明;
(3)其他需要的材料。
28.辖区内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达到补助标准后,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申报补助、奖励。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人行、银保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将初审结果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补奖资金。
29.辖区内企业申报对接资本市场补奖资金时,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补奖资金申请报告;
(2)具体对接资本市场的证明文书;
(3)其他需要的材料。
30.各金融机构、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各类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收回其所获奖补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其考核奖励资格3年。
31.本政策措施自发布起施行,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