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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7〕1698 号)及《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科〔2021〕135 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高新区科技特派员选任工作坚持“自愿、互利”、“双向选择、择优选聘”的原则。福州高新区科技特派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条 福州高新区科技特派员每年认定一次,任期 1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高新区科技特派员的申报、评定和管理等。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选认对象
1.个人科技特派员。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办法》(榕政综〔2017〕1698 号)及《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工作方案》(榕委办发〔2020〕4 号)的要求,不受行业、地域、身份等限制,已与基层技术需求开展对接,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和星创天地,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均可。
2.团队科技特派员。鼓励个人科技特派员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要,整合相关科技人才资源,共同进行科技攻关,组团开展跨专业、跨领域、跨区域的全方位创业和技术服务。
服务同一单位,技术供给相似的科技人员,可整合成团队科技特派员。鼓励和支持科技特派员之间组成团队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联合开展创业和技术服务工作。鼓励台胞科技人员牵头组建团队科技特派员。
3.法人科技特派员。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人才、技术集聚的龙头企业)等主体与福州高新区建立合作关系,牵头组建多学科融合的技术团队,围绕福州高新区优势特色产业开展全产业链创业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选认条件
1.个人科技特派员原则上需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对实际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选认标准,不拘一格选认科技特派员。
2.团队科技特派员的发起人及成员原则上须符合个人科技特派员选认条件。发起人须同时申报个人科技特派员,经审核并最终选认成功后,才能作为团队科技特派员发起人。
3.法人科技特派员的要求是拥有 3 名及以上区级个人科技特员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福州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业等主体。
第七条 工作内容
1.在深入基层一线创业服务过程中,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进一步聚力服务“三农”,积极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推进农业加快转型升级。
3.围绕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积极研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乡村振兴提供各层面的综合服务,加快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
4.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拓宽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渠道,引导各类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基层科技创新创业。
5.高新区科技特派员应按照《福州高新区选派科技人员三方协议书》中的有关内容开展工作,每年度开展现场指导服务次数不少于 12 次,宣传工作信息报道报送至区科技局不少于 10 条。半年度服务、年度服务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至区科技局。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八条 强化管理
成立福州高新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联络协调督促落实相关事项。
第九条 选任程序
1.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并组织申报;
2.人员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按属地原则向南屿镇、村镇办提交申请;
3.人选推荐。南屿镇、村镇办对申报人选进行审核,并将推荐名单报区科技局汇总;
4.研究审定。区科技局将拟选派人选意见报福州高新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或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审定;
5.结果公示。选派结果在福州高新区官网公示,公示期为 7 日;
6.发放聘书。公示无异议,印发选任通知,并发放聘书。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福州高新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申报表》;
2.本人技术职称或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3.《福州高新区选派科技人员三方协议书》。
第四章 扶持政策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扶持政策
1.对经选任的福州高新区个人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最高 2 万元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支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在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等。
经认定为福州高新区个人科技特派员后,从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中每年提取 5000 元, 以一次性补助方式发放包干用于交通、通讯和生活补助。年度考评优秀者补足发放全年 2 万元工作经费;考评称职者补足发放全年 1 万元工作经费;考评简单履职者仅发放 5000 元包干经费。对推荐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科技特派员的,我区给予每人每年 5000 元包干经费,不再拨付剩余区级工作经费。
2.对高新区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的高新区内经济实体,或与高新区内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申报获得省市级立项扶持或绩效奖励的,按市级补助金额的 50%予以配套。
3.采取分类扶持的方式,对科技特派员工作、项目和建设的“星创天地”予以鼓励支持。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1.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强化宣传表彰
第十三条 宣传表彰
1.在新闻媒体定期宣传科技特派员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科技特派员的良好氛围。
2.在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工作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予以优先推荐。
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以上专项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州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年,原《福州高新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榕高新区办﹝2020﹞2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