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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清市加快物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11-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清市委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融委发[2017]6号)精神,加快福清物联网企业发展,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推动我市经济加速转型升级,现将2020年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相关项目申报事项通如下: 
一、专项类型及具体要求 
(一)加快物联网发展专项 
1.申报条件 
(1)在福清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企业需拥有自主运营平台,且2019年度累计访问量达70万个IP以上或通过自主运营平台服务商家数量超过150家;电子商务类企业拥有自主运营平台,且2019年度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软件开发类企业2019年度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 
从事互联网运营期限需满1年以上,即2019年1月1日之前登记注册的企业。 
2.补助标准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 
对与行业龙头共建窄带物联网开放实验室,获得福州市补助的,我市按照福州市补助金额10%给予配套补助。 
对获得福州市支持标识、传感器、车联网、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环境监测、光学感知等龙头企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补助的,我市按照福州市补助金额30%给予配套补助。 
对从事互联网(含物联网)自主平台运营的信息化企业,且运营期限在3年以上、能够依法纳税的,年累计访问量达100万个IP(由第三方统计机构提供证明)的前三名,我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已取得过此项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2)拓展应用领域奖励 
对物联网企业使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数据中心,获得福州市补助。我市按照福州市补助金额30%给予配套补助。 
对发展高性能新型传感器和智能硬件,推动低功耗轻量级底层软硬件、高性能智能感知等核心关键技术创新,由省级评选出的优秀创新产品,我市按照福州市补助金额30%给予配套补助。 
(已取得过以上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评定福清市5家优秀互联网示范企业(含互联网硬件制造、软件研发、平台运营),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3)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奖励 
对从事物联网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获得福州市补助;参与省内福州市外招标项目中标,获得福州市补助的。我市按照福州市奖励金额20%给予配套补助。 
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福州市物联网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物联网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的本市使用单位,获得福州市补助金额的。我市按照福州市补助金额20%给予配套补助。 
(已取得过此项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互联网(含物联网)平台运营的企业,需提供第三方统计机构出具的2019年度累计IP访问量证明及平台域名证书。 
(4)申报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从事搜索引擎、综合门户、即时通讯的企业需提供平台域名证书、第三方统计机构出具的2019年度累计IP访问量证明或服务商家的佐证材料;从事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域名证书及由福清市统计部门网站下载的2019年度营业收入材料;从事软件开发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由福清市统计部门网站下载的2049年度营业收入材料。 
(5)获得上级相关补助资金文件 
(6)承诺书 
(二)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 
1.申报条件 
(1)在福清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补助标准 
(1)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 
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我市按福州市奖励金额10%给予配套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我市按福州市奖励金额20%给予配套奖励。 
对被认定为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我市按福州市奖励金额20%给予配套奖励。 
对建设大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交易市场的,我市按福州市奖励金额20%给予配套奖励。 
(已取得过此项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2)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奖励 
对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我市按福州市奖励金额10%给予配套奖励。 
(已取得过此项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3)园区企业大数据开发应用奖励 
对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我市按福州市奖励金额20%给予配套奖励。 
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我市给予数据租用费用10%补助。 
对从事软硬件技术研发(含智能设备研发、平台软件开发、为企业提供ERP、MES系统升级方案)的信息化产业,且运营期限在3年以上的,能够依法纳税的,我市按照企业投入研发经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已取得过此项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软硬件技术研发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纳税证明,投入研发经费证明材料; 
(5)获得上级相关补助资金文件; 
(6)承诺书; 
二、申报时间
1、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于2020年11月9日至11月17日,将纸质材料交相关部门审核后送市工信局进行初审(互联网示范企业及自主平台年IP访问量前三企业材料直接报工信局进行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为一式三份胶装装订。封面格式见附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整套材料加盖骑缝章,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